关于开展2014年度第二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及复审工作的通知

05.08.2014  12:24

各市(行署)科技局,绥芬河市科技局,抚远县科技局,各科技园区,各有关企业:
  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08〕362号)中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复审及更名的有关规定,经研究,今年认定与复审工作同时进行,共进行两批,现将第二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及复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定范围
  1、新认定企业:在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注册一年以上(2012年12月31日前注册)的居民企业以及2011年通过复审的高新技术企业,对照《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的有关要求,经自我评价认为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标准和要求的,均可自愿申报;
  2、复审企业:2011年所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均可参加2014年度第二批复审工作。
二、申报时间
  新认定与复审企业材料提交截止时间统一为2014年9月5日。
三、注意事项
  1、参加复审的企业,如在复审前发生更名但未提出申请,需在复审时一并提出更名申请,企业要按变更前名称提交更名材料和复审材料(见附件3);
  2、企业必须认真核查,确保《申请表》中的数据和审计报告数据包括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以及网络申报系统中提交的数据保持一致;
  3、企业需下载认真填写《高新技术企业信息统计表》(附件4),请仔细阅读表中填写说明,确保《统计表》与《申请表》中的数据一致,并存储于U盘,于材料一同报送。
  4、近三个年度的专项审计报告请在我省发布的审计中介机构中选择,近三个年度的企业年度审计报告可以提交企业原有自行选择中介机构出具的报告;
  5、中介机构依据《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客观公正地对企业的研究开发费用进行专项审计,出具审计报告(专项审计报告中必须有相应的数据结论),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取消其参与高企认定工作资格,并上报行业主管部门;
  6、参加复审与认定企为需单独提供盖有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章的2011-2013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复印件;
  7、各市(行署)科技局,各级科技园区及时认真组织辖区内企业开展复审工作。
四、联系方式
  省科技厅科技园区管理处
  联系人:朱波  电  话:0451-82628432
  材料报送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文中街1号二楼210室(材料一式两份)
  联系人:吴磊  电话:0451-82632805
  QQ交流群:82911671(一群)、30222650(二群)165457088(三群)、215256127(四群)

 

                            黑龙江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公室 
                                2014年7月24日

          附件1:新认定申报说明.doc
附件2:复审及更名申报说明.doc
附件3:高新技术企业更名材料说明.doc
附件4:2014年第一批高新技术企业信息统计表.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