冲动签订买房合同 解约无果损失五万元

22.11.2015  16:13

  签合同要慎重,一旦签订要反悔就需承担违约责任。这不,卢女士买房就损失了5万元。

  原来,去年国庆黄金周,卢女士在销售人员的推荐下看中一套房子,并于当日以儿子的名义签订了认购协议书并交纳定金5万元。

  她后来在法庭上称,销售人员表示,房屋只剩最后两套,国庆假期后房价要上涨,听到这话,她才下决心买房。第二天,她思前想后,觉得购买房屋是被开发商误导的。而且,她买房没有得到儿子宋某授权,开发商也没有查证她与宋某的关系,放任她以宋某的名义签订认购协议书。

  于是,卢女士前往该开发商售楼大厅要求解除合同,退回定金,但无果而返。一周后,开发商通知卢女士,因她未按期支付首期购房款,将没收5万元定金。

  卢女士认为开发商的行为违背了公平、诚信原则,其5万元定金应予以返还,于是将开发商告上法庭。

  法庭上,开发商的代表辩称,认购协议书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因此合法有效。根据认购协议书的约定,卢女士必须在2014年10月9日之前支付首期房款,与银行签订贷款合同,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按约定支付房款,逾期则视为卢女士自动放弃该物业,卢女士已支付的定金归开发商所有。开发商已经完全履行告知义务,卢女士不按照约定履行其义务,应承担不利后果。认购协议书已经实际履行完毕,不存在解除的问题。

  地点: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结果:法庭驳回卢女士的诉讼请求,卢女士未按协议约定履行支付首期购房款等义务,应当承担协议书不能继续履行的民事责任。开发商依据认购书关于定金的约定,对卢女士支付的5万元定金不予返还没有违反法律规定。

  说法:宋某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卢女士在没有取得宋某授权的情况下,以宋某名义与开发商签订认购协议书,其行为构成无权代理。现宋某对于卢女士的代理行为不予追认,故该无权代理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卢女士承担。卢女士与开发商签订的认购协议书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认购书合法有效。

编辑:于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