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合同未履行 构成违约并赔偿
26.02.2016 19:44
本文来源: 法院
四原告高某、辛某、于某、李某与被告杨某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后,发现土地的实际履行面积与合同签订的面积不符,而且在已经履行的土地面积中有部分属于没有开垦的荒地,没有按照合同进行修整,故诉至通北林区法院请求被告承担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以及相关的鉴定意见,被告方确实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提供足额的土地面积,也没有对土地进行修整,属于违约。但是原告方没有按期足额缴纳土地承包费用也属于违约行为。根据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双方违约的,应各自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据此,合同中约定的30%的违约金应当解释为在构成合同根本违约时承担全部土地承包款的30%,在部分违约时,违约的当事人应当承担违约部分30%的违约金。
据此,通北林区法院法院判决被告根据其违约部分承担违约金243 586.57元,并承担相应的鉴定费用。本案的案件受理费9335元,由四原告承担5228元,被告承担4107元。
本文来源: 法院
26.02.2016 19: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