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等5类房产禁出租

18.08.2016  12:35

  记者昨天从省政府法制办获悉,我省拟出台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经营使用管理办法,为出租和对外投资国有资产立规矩。其中,出租期限不得超过五年,办公用房不得出租。

   五类房产不得出租获利

  管理办法规定,行政事业单位出租和对外投资使用国有资产的,应当报同级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审批。未经批准,不得将国有资产出租和对外投资。

  行政事业单位的五类房产不得出租,包括:行政单位和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办公用房;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房屋构筑物;产权不清,存在产权纠纷的资产;未取得产权共有人同意的资产;法律规定的其他不允许出租的资产。

   一次出租期限不超五年

  关于出租年限,管理办法规定:行政事业单位出租国有资产,出租期限不得超过五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合同终止或合同期满后,需继续出租的,应重新履行审批手续。不继续出租的,应当向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报告资产用途。

  经审批可以继续出租的,同等条件下,原承租人优先获得租赁权。行政事业单位出租国有资产,应通过产权交易机构公开招租的方式确定承租人。

   收入不上缴国库将追责  

  在法律责任上,管理办法规定:行政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未经批准擅自出租和对外投资国有资产,或采取欺诈手段骗取出租和对外投资批准文件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罚、处理、处分。

  行政事业单位未依法将国有资产出租收入和对外投资收入上缴国库的,责令改正,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