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2016年全省涉及粉尘爆炸危险企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黑安监发〔2016〕19号)

07.06.2016  19:33
各市(地)、省直管市安全监管局,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安全监管局:

      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工贸行业粉尘防爆专项整治工作有关部署和要求,省安全监管局决定2016年继续在全省深入开展涉及粉尘爆炸危险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现将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6年6月1日

      2016年全省涉及粉尘爆炸危险企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为深刻吸取其他省份多次发生粉尘爆炸事故的惨痛教训,进一步深化全省涉及粉尘爆炸危险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的部署和要求,省安全监管局决定2016年继续深入开展涉及粉尘爆炸危险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主要工作目标
      (一)做好基础工作,完善工作台账。进一步核查、夯实粉尘涉爆企业基础情况,做到一市(地)一册、一县(区)一册、一企一表、一隐患一措施。
      (二)查清重点隐患和问题,实现闭合管理。在全面排查治理基础上,突出重点问题和隐患,实现闭合管理,严防事故发生。
      (三)加强专业技术培训,提升监管能力。继续举办粉尘涉爆知识视频讲座,推动企业应用先进技术,推广典型企业经验,促进专项整治工作深入开展。

      二、整治范围和内容
      (一)重点行业和部位
      在全面排查基础上,以金属制品、木制品、农副产品(粮食)加工、纺织等行业领域企业为今年治理重点,聚焦劳动密集型加工企业,尤其是粉尘作业场所作业人员10人以上(含10人,下同)的企业,按照《严防企业粉尘爆炸五条规定》(安监总局令68号)和《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15577-2007)、《可燃性粉尘环境用电器设备》(GB12476.3-2007)等有关规章、标准的规定,对厂房、仓库、密闭空间等作业场所和除尘设备、混合机、抛光机、输送机、筛选机等会产生粉尘的设备进行全面排查整治。
      (二)重点检查内容
      1、建筑结构:(1)有粉尘爆炸危险的生产场所是否设置在非框架结构的多层建构筑物内或与居民区、员工宿舍、会议室等人员密集场所安全距离不足;(2)是否有两个以上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疏散门向外开启,确保通道畅通。
      2、除尘系统:(1)未按标准设计安装通风除尘系统,收尘器设置在作业车间内部;(2)可燃性粉尘与可燃气体等易加剧爆炸危险的介质违规共用一套除尘系统 ,不同防火分区的除尘系统互联互通;(3)干式除尘系统未规范采用泄爆、隔爆、惰化、抑爆等任一种控爆措施;(4)除尘系统违规采用正压吹送粉尘,未采取可靠的防范点燃源的措施;(5)除尘系统违规采用粉尘沉降室除尘,或者采用干式巷道式构筑物作为除尘风道;(6)铝镁等金属粉尘及木质粉尘的干式除尘系统未规范设置锁气卸灰装置。
      3、防火防爆。(1)生产场所电气设备及其线路是否按照有关用电安全标准规范进行安装、搭建和敷设;(2)电气设备是否设置接地或接零保护装置;(3)可燃粉尘生产场所电气线路是否采用镀锌钢管套管保护;(4)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20区未使用防爆电气设备设施;(5)在粉碎、研磨、造粒等易于产生机械点火源的工艺前,未按规范设置去除铁、石等异物的装置;(6)木制品加工企业,与砂光机连接的风管未规范设置火花探测报警装置;(7)存在各类明火和违规使用作业工具等可能引发粉尘爆炸事故的行为。
      4、安全管理。(1)粉尘防治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是否健全;(2)企业是否对有关从业人员进行粉尘防爆知识安全培训,制定有针对性的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3)是否制定粉尘清扫制度,作业现场积尘按规定及时规范清理。禁止使用压缩空气进行吹扫。

      三、工作步骤和安排
      (一)安排部署阶段(6月15日至30日)
      各地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进行全面工作部署,并于6月30日前将本地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报送省安全监管局。要进一步核查粉尘涉爆企业基础情况,完成一市(地)一册、一县(市、区)一册编制工作,做到底数清、情况明。
      (二)自检自查阶段(7月1日至8月1日)
      粉尘涉爆企业要及时召开会议,对自检自查工作进行安排部署,要成立以企业负责人为组长的自检自查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自检自查工作。要制定自检自查工作方案或计划,编制安全检查清单,配齐配强安全检查人员,严格按照《粉尘防爆安全规程》等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确定的重点检查内容进行自检自查。针对检查发现的隐患问题,要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台账,做到“一企一表、一隐患一措施”,并认真组织整改,确保隐患整改到位。
      (三)抽查检查阶段(8月2日至10月20日)
      市、县两级安全监管部门在企业自检自查的基础上,严格按照专项整治方案组织开展抽查检查。市(地)安全监管部门要对所辖县(市、区)实行全覆盖检查,抽查企业比例哈尔滨市不少于总数的10%、农垦总局不少于总数的20%、其他市(地)不少于总数的30%。县(市、区)要对辖区内所有粉尘涉爆企业进行全覆盖检查。要加大对粉尘作业场所作业人数10人以上粉尘涉爆企业的隐患排查治理力度;对排查发现的重点问题和隐患(见附件5),要建立台账,跟踪督办,对涉及除尘系统不规范、电气设备不防爆等重大隐患问题,要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落实”,不能保证安全的,要坚决采取停产整改措施,经整改仍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要提请地方政府依法关闭。
      (四)省局督查阶段(10月21日至11月20日)
      省安全监管局将组织督查组对各地专项治理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检查,重点督导粉尘作业场所作业人员30人以上粉尘涉爆企业的工作落实和整改情况,对于粉尘涉爆企业底数不清、监管台账不健全、工作落实不到位的地区要全省通报批评。在市、县局抽查检查阶段,省局将视情况对有关地市和企业暗查暗访,对工作安排、抽查检查不到位的单位和企业将向当地党委、政府通报,并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或隐患整改不认真的企业公开曝光。
      (五)总结上报情况(11月21日至12月1日)
      各地、各系统要认真做好粉尘防爆专项治理总结工作,认真分析本地区、本系统专项治理存在的薄弱环节,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改进。请各地、各系统于12月1日前将粉尘防爆专项治理工作总结和附表1—附表4报送省安全监管局。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市(地)要切实提高对专项整治粉尘爆炸危害性的认识,加强组织领导,深入一线强化对基层和企业的督促、检查、指导力度,使辖区整治工作部署到位、督促指导到位、执法检查到位、隐患整改到位,实现闭合管理,力争用3年时间全面提升粉尘涉爆企业安全保障水平。
      (二)突出重点,细化方案。
各地要根据实际,把粉尘涉爆专项整治列入防范重特大事故的重要工作内容,突出整治重点,分清轻重缓急,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加强协调指导,分级落实责任,切实将专项整治工作落到实处。
      (三)核清底数、完善档案。要进一步摸排、核查、夯实粉尘涉爆企业情况,做到一地(地市、县区)一册、一企一表、一隐患一措施。对查出的重点问题和隐患,要建立档案,跟踪问效,监督整改到位。限期整改期间,要切实做到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落实”。
      (四)强化培训,提升技术。各地要采取多种形式举办专题培训班,加强对粉尘防爆专家、监管人员、有关企业负责人、企业员工的粉尘防爆安全培训。要充分发挥第三方机构及专家作用,强化粉尘涉爆企业检查、会诊、整改、验收工作,狠抓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要在金属粉尘等高风险、人员密集的粉尘涉爆企业,推进湿法除尘工艺、作业空间物理隔离、“机械化换人、自动化减人”等技术改造,强化源头治理。要注意树立、发挥本地示范样板企业的引领作用,总结推广一批可复制、可借鉴的经验做法,带动专项整治工作深入开展。
      (五)严格执法,严肃追责。要按照分级负责、各有侧重的原则,集中力量开展督导检查工作,严格执法,确保专项整治取得实质效果。凡发生粉尘爆炸事故的,要及时向省局相关处室报告,必要时可采取挂牌督办、提级调查等措施,强化责任追究力度。
      联系人:省安全监管局监管二处,胡文龙,0451-87017322;
      邮 箱:[email protected]

      附件:1、 粉尘涉爆企业基础情况调查表
      2、 粉尘作业场所作业人数30人以上金属粉尘涉爆企业检查整改情况调度表
      3、 粉尘作业场所作业人数10人以上粉尘涉爆企业检查整改情况调查表
      4、 安全监管部门检查情况汇总表
      5、 工贸行业粉尘防爆专项整治重点问题和隐患

 

附件:

  • 黑安监发2016年19号附件1 粉尘涉爆企业基础情况调查表.xls
  • 黑安监发2016年19号附件2 .xls
  • 黑安监发2016年19号附件3 .xls
  • 黑安监发2016年19号附件4 安全监管部门检查情况汇总表.doc
  • 黑安监发2016年19号附件5 工贸行业粉尘防爆专项整治重点问题和隐患.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