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粮食局办公室关于做好2013年度社会

14.06.2014  01:34

粮食、食用植物油及油料供需平衡调查工作的通知

黑粮办发〔2013〕59号

 

各市(地)粮食局,省农垦总局粮食局,绥芬河市、抚远县粮食局:

按照《国家粮食局关于做好2013年度粮食流通统计年报和社会粮食食用植物油及油料供需平衡调查工作的通知》(司便函调控〔2013〕66号)要求,对全省2013年度社会粮食、食用植物油及油料供需平衡情况开展调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查内容

(一)常规调查项目。包括粮食供需平衡调查的8张报表和食用植物油及油料供需平衡调查的6项报表两大部分内容。具体调查方法按照2009年省局印发的《社会粮食供需平衡调查方案》及《社会食用植物油及油料供需平衡调查方案》执行。本次粮油供需平衡调查仍需对饲料用粮企业、淀粉用粮企业等进行调查并建立企业名录(附件7—16)。一是农户家庭消费中的饲料用粮。只统计农户本身用作饲料的粮食(含豆粕)消费,不包括购买饲料的消费,如混合饲料等。二是转化企业用粮。采取全面调查,按照调查结果认真填报饲料、养殖、淀粉、酒精(含白酒)、食品及副食酿造企业用粮企业名录,保证名录合计数与《社会粮食供需平衡调查表(总表)》相关栏次数据相一致。三是大豆、花生、葵花籽、玉米胚、米糠、其他油料压榨企业消耗原料、产成品销售情况。采取全面调查,按照调查结果认真填报《大豆(玉米胚、米糠、其他油料)压榨企业名录》,保证表中合计数与《食用油经营企业食用植物油及油料收支平衡调查表》、《社会粮食供需平衡调查表(总表)》中相关栏次数据相一致。四是豆油及其它油购进情况。按照调查结果认真填报《豆油及其它油购进情况表(不含毛油)》,保证表中合计数据与《食用油经营企业食用植物油及油料收支平衡调查表》中相关栏次数据相一致。

(二)重点调查项目。着重对跨省粮食流通量和流向情况进行调查。一是企业要根据增值税发票上的税号信息,准确填写省外购进和销往省外的粮油品种、数量和流向地;二是以统计报表为基础,审查核实所有入统企业的“省外购进”和“销往省外”流通数量和基本情况;三是以抽样调查为补充,对规模较小未纳入日常统计范围的涉粮企业采取抽样调查,获取相关跨省流通数据;四是以重点调查和铁路、交通运输等部门数据为参考,分析验证跨省流通数据的合理性和准确性;五是“销往省外”数据中,要单独调查并反映“公路出省数量”。

(三)其他调查项目。一是农户储粮情况调查。各地要以已建立的农户固定调查点为基础,适度增加调查样本,开展农户收支存基本情况调查,并着重对农户储粮变化情况进行调查。调查以粮食生产大县为主,采取分层抽样、等距抽样和整群抽样相结合的方法,抽取部分农户固定调查点进行调查,重点了解年末、年中和接新前农户储粮数量、消费结构、售粮意愿等信息,并根据抽样比例推算总量;二是继续做好杂粮供需专项调查。鉴于杂粮市场流通日趋活跃的客观情况,进一步开展对杂粮品种的专项调查,不断探索杂粮供需平衡调查的新思路和新方法,继续做好杂粮生产、消费情况调查,掌握杂粮供需基本情况;三是做好食用植物油中调和油生产、消费情况调查。要认真总结经验,进一步做好食用植物油及油料供需平衡调查工作,切实摸清调和油的产量、配制调和油所使用的食用植物油品种和数量,以及调和油在口油消费中所占的比例,全面准确地反映我省调和油市场的供需状况。

二、调查进度

2013年度社会粮食、食用植物油及油料供需平衡调查以2013年12月31日为标准时点,调查2013年度数据。各地务必在2014年1月中旬前完成调查抽样框确定、人员培训和企业调查表的发放工作;2014年1月底之前完成基础数据采集、报表处理、数据汇总和资料整理等工作;2014年2月20日之前,全面完成数据推导、汇总、审核、评估、分析,并将调查结果和分析报告报送省局。省局完成对各地上报调查结果的审核评估、调整反馈、数据汇总、报告撰写和信息发布等工作。

三、调查经费

为确保2014年粮食部门统计调查工作顺利进行,2013年国家局和省级财政部门提高了城乡居民户调查补贴标准,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和有关部门文件精神,继续加强与财政部门的沟通,鉴于调查内容多、样本量大、人工成本增加等实际情况,积极争取将统计调查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全部用于调查培训、资料印刷、软件开发等必要的工作支出。各市(地)粮食局要对拨补的调查培训经费严格管理、专款专用,及时足额将调查款拨付到固定调查户,扎实搞好调查培训,并将2013年度经费落实、样本抽取等情况(附件6)连同企业名录一并报送省局。

四、工作要求

各地要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调查方案,有针对性地开展调研,做好两项供需平衡调查,加强对调查全过程的督促、指导和检查,及时研究解决调查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顺利完成2013年度社会粮食、食用植物油及油料供需平衡调查工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黑龙江省粮食流通统计制度》,严格按照通知要求组织开展社会粮食、食用植物油及油料供需平衡调查工作,实行市(地)、县(市、区、分局)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分管领导负责制,落实机构,明确责任,及时抽调调查人员,并提供工作时间、办公条件、交通工具方便,结合本地实际,尽快制定具体工作实施方案,合理安排时间,提高效率,保证调查任务按时完成。

(二)继续扩大统计范围。结合社会食用植物油及油料供需平衡调查工作,加强统计宣传,对未纳入统计范围的食用植物油经营和转化企业,继续选择规模相对较大的纳入2013年统计范围,以促进社会食用植物油及油料供需平衡调查工作顺利开展。

(三)完善调查样本布局,做好基础台账登记。为保证调查结果科学、准确,各地要不断完善抽样方法,按不低于0.3‰的比例确定农户粮情固定调查点和城镇居民调查点,并在原城乡调查户、餐饮企业(含单位食堂)调查点的基础上适当予以调整补充,提高样本布局合理化水平。派专人入户调查及收取《农户及城镇固定调查点台账》,填写《农户粮食、食用植物油及油料收支基础调查表》、《城镇居民家庭粮食、食用植物油及油料收支基础调查表》、《餐饮企业、单位食堂粮食、食用植物油及油料收支存基础调查表》。各地要以基础调查资料为依据,按全部样本常住人口计算人均粮食和食用植物油及油料消费,再根据辖区内农村和城镇常住人口总量测算口粮(油)消费总量。城乡居民户和企业调查基础数据要留存备查。

(四)多方搜集调查相关资料,加强数据审核。综合利用粮油加工业统计数据资源,加强与当地统计、农业、铁路、交通、工商、食品卫生监督、中储粮各监管处等有关部门沟通协调,取得调查有关资料。调查期间要加强业务指导和监督,严格调查数据审核,利用指标之间的勾稽关系和逻辑关系,对调查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进行评估;以基础调查数据为依据,科学推算辖区总量数据,并与年度数据、历史调查数据相衔接,发现异常数据及时核实、修正;同时参考相关部门统计资料,对调查数据进行验证,确保调查数据质量。

(五)认真撰写调查报告。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以调查数据为基础,结合统计局产量数据和海关总署进出口数据,深入研究和分析全年粮油供求形势变化情况,重点反映流通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对重点调查内容进行详细阐述,提出有针对性和建设性的意见建议,确保调查报告质量,形成正式文件报送。

 

附件:1.社会粮食供需平衡调查表

          2.社会食用植物油及油料供需平衡调查表

          3.农户粮食、食用植物油及油料收支基础调查表

          4.城镇居民家庭粮食、食用植物油及油料收支基础调查表

          5.餐饮企业、单位食堂粮食、食用植物油及油料收支存基础调查表

6.粮油供需平衡调查样本及经费落实使用情况表

          7.饲料用粮企业名录

          8.养殖用粮企业名录

          9.酒精(含白酒)用粮企业名录

          10.淀粉用粮企业名录

          11.食品及酿造用粮企业名录

          12.大豆(玉米胚、米糠、其他油料)压榨企业名录

          13.豆油及其它油购销情况表(不含毛油)

          14.豆粕购销情况表

          15.食用油转化企业基本情况一览表

          16.餐饮企业、单位食堂基本情况一览表

注:附件从省粮食局网站上下载。

 

黑龙江省粮食局办公室

2013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