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化市职工补充医疗互助保障工作启动

23.05.2016  11:07

  记者从5月20日上午召开的全市职工补充医疗互助保障工作动员会议上获悉,绥化市总工会决定面向全市职工启动职工补充医疗互助保障工作,实施重大疾病医疗专项保障和补充住院医疗保障。

  参保对象包括,凡是绥化市(含中省直单位)已参加绥化市(黑龙江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农合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在职职工和配偶,以及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农民工及配偶,年龄在国家法定退休年龄范围内。每期时间一年,每人每份保费80元。

  保障范围分为重大疾病专项保障、城镇职工补充住院治疗和新农合(城镇居民)补充住院治疗等,重大疾病专项保障额度为1万元,城镇职工补充住院治疗和新农合(城镇居民)补充住院治疗累计最高5万元。参加互助保障的职工自重大疾病保单生效之日起30天后,首次发生规定内的重大疾病,并经职工医疗互助办公室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的专科医生明确诊断,给予保障金1万元;城镇职工、新农合(城镇居民)补充住院医疗保障在保障期内,不论一次或多次发生属于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或大额医疗救助金支付范围或属于新农合范围以内的自付费用(承担乙类药),每次扣除300元起付线后,采取分段计算的办法给付补充住院医疗保障金。

  职工补充医疗互助保障采取团体参保制,参保单位负责本单位参加人个人信息采集和保费收缴,参保单位参加人数应不少于本单位人员总数75%,单位总人数少于或等于30人的须100%参加。(唐国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