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化市首例市级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行政案件公开庭审

10.05.2017  01:36

    5月8日下午,绥化市首例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行政案件在绥化中院开庭。原告黑龙江鑫威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绥化市人民政府房屋登记行政诉讼一案,原告在诉求中主张被告绥化市人民政府侵犯了其合法权益,要求被告绥化市人民政府撤销为第三人赵某某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被告绥化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王某某出庭应诉。庭审中,行政机关负责人认真倾听原告的诉请,积极履行举证责任,认真参与庭审质证,做到了“出庭、出声、出效果”。经过充分质证,法庭宣布择期进行宣判。                

    据悉,这是绥化市根据行政诉讼法关于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的规定和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相关意见,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审判工作的决定》和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对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进行通报的通知》,以及绥化市人民政府4月19日作出《绥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绥化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规定(试行)的通知》印发以来首例市级行政机关负责人履行出庭应诉义务的行政案件,真正实现了让告“”者能在法庭上见到“”的制度体现,维护了原告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