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市提高城镇医保个人缴费标准 明年起每年多缴20元

26.11.2014  12:12

  黑龙江新闻网讯(记者 张洁) 25日,记者从哈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获悉,根据国家和省、市关于提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的有关通知精神,2015年1月1日起,哈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在2014年基础上提高20元,即:成人居民缴费标准由原来的每人每年270元调整为290元,学生儿童缴费标准由原来的每人每年30元调整为50元。参保居民中的低保对象、重度残疾人员和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老年人,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全额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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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哈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提醒广大参保居民三点注意:

  注意一:续保居民两月未缴费须重新参保

  2015年1月1日起,成人居民办理参保、续保缴费时,请及时足额将保费缴存到本人的哈尔滨银行医保签约存折内,存折余额不足的将因欠费停保;续保居民中断缴费两月仍未缴存医疗保险费的,视为自动弃保,重新参保需按新参保到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办理。

  注意二:学生儿童保险费由学校统一收取

  在校参保大中小学生儿童的医疗保险费,由所在学校或托幼机构按学年度于每年9-10月份统一收取。

  注意三:新生儿、散居学生儿童、应届大学毕业生参保每年缴50元

  2015年1月1日起,0-28天(含28天)新生儿、散居学生儿童、应届大学毕业生(两年待业期内)参保及续保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学年50元。参保当年缴费不足12个月的,按月核定医疗保险费,同时缴纳下一学年度的医疗保险费。例:2岁的小明,2015年1月由其监护人在社区为其办理参保,医保待遇期为2015年4月1日—2016年8月31日,共计17个月,应缴医疗保险费为4.17元/月×17月=70.89元。

编辑:陈雪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