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将出台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常回家看看” 写入规定

24.08.2017  10:32

  23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了关于《黑龙江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草案)》 (以下简称《条例》草案)的审议意见。《条例》(草案)规定,老年人有权自主选择养老方式,赡养人不得违背老年人意愿将老年人与其配偶分开赡养,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通过电话、网络、书信等方式问候老年人。

  自主选择养老方式不得违背老年人意愿将其与配偶分开赡养

  《条例》(草案)规定,每年农历九月初九为老年节,每年9月为本省敬老月,政府应当组织开展敬老、养老、助老主题活动。老年人养老以居家为基础,老年人有权自主选择其他养老方式。赡养人应当对老年人承担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不得违背老年人意愿将老年人与其配偶分开赡养。

  对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承担照料责任;不能亲自照料的,可以按照老年人的意愿委托他人或者养老机构等照料。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以电话、网络、书信等方式问候老年人。对较长时间未看望老年人、老年人提出看望要求的,村民委员会或者养老机构等可以帮助联系、督促其家庭成员前往看望。

  子女索要财产老年人有权拒绝子女不得刁难老年人婚姻

  《条例》(草案)规定,老年人自有或者承租的房子,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侵占,不得擅自改变产权关系或者租赁关系。老年人对个人财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受益和处分的权利,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不得以窃取、骗取、强行索取等方式侵犯老年人的财产权益,不得侵占、抢夺、转移、隐匿或者毁损应当由老年人继承或者接受赠与的财产。有独立生活能力的成年子女或者其他亲属向老年人索要财产,或者以各种方式要求老年人给予经济资助或物质帮助的,老年人有权拒绝。同时,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到法律保护。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以隐匿、扣押老年人合法财产、有关证件,或者以威胁、恐吓、刁难等方式干涉老年人婚姻、再婚及婚后生活。

  住房保障应优先照顾老年人优先分配适于其居住的楼层

  《条例》(草案)规定,政府在实施公共租赁住房等住房保障制度时,应当优先照顾符合条件的老年人,优先分配适于其居住的楼层;在农村进行危旧房屋改造时,对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应当优先安排改造;新建城区和新建居住(小)区按照标准配套建设的养老服务设施,应当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小)区无养老服务设施或者现有设施未达到标准要求的,应当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予以完善。

  凡具有本省户籍且年龄在八十至八十九周岁的最低生活保障和低收入家庭老年人以及九十周岁以上老年人,按照有关规定享受高龄津贴待遇。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提高津贴标准,扩大发放范围,对一百岁以上老年人予以特殊照顾。

  加快老年人家庭无障碍改造鼓励已建成多层住宅加装电梯

  《条例》(草案)提出,老年人家庭无障碍改造应当重点解决居家生活基本需要,优先安排经济困难、病残、高龄、独居、空巢、失能等特殊困难老年人家庭的无障碍改造。居住区公共设施无障碍改造应当重点推进居住区缘石坡道、轮椅坡道、人行道,以及建筑公共出入口、公共走道、地面、楼梯、电梯候梯厅及轿厢等设施和部位的无障碍改造。鼓励、支持已经建成的多层住宅加装电梯。

  政府应当支持城市社区建立日间照料中心,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等养老服务设施,并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企业和社会组织建设居家服务网络平台,为老年人提供紧急呼叫、供餐服务、家政预约、物品代购、服务交费、精神慰藉、医疗卫生等适合老年人的服务项目。

  基层医疗机构每年至少提供一次免费体检支持高校接收老年人学习

  《条例》(草案)规定,公共文化场所应当为老年人文艺团体开展活动免费或低收费提供场地,公共体育馆应当为老年人免费或者低收费提供活动场地。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所属的文化体育设施或者场地,具备条件的,可以在固定时段对老年人免费开放。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为辖区内六十周岁以上失独老年人以及六十五周岁以上老年人,每年至少提供一次免费体检和健康指导,并逐步增加体检项目。

  此外,在精神文化生活方面,鼓励老年大学、开放大学、广播电视大学、普通高校和职业院校开设和完善老年教育课程,开展老年人科学文化、养生保健、心理健康、职业技能、法律法规、家庭理财、闲置生活等方面教育,提高老年人生活品质。(作者: 于燕 )

(责任编辑: 所双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