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板失联修理厂易主 待修车不翼而飞

15.04.2016  14:34

  曾先生向记者展示车辆登记证书。

去年4月,东莞的曾先生开着自己的北京现代小汽车来深圳办事,在途经光明新区时车辆在行驶中发生了自燃。曾先生联系到了罗湖区一家修理厂修车,修理厂的老板刘某坡却提出要购买曾先生的这辆发生自燃的车,曾先生同意了刘某坡的购车要求,并商定在两个月后刘某坡付钱给曾先生,就这样曾先生将自己的车停放在了刘某坡的修理厂内。后来曾先生几次讨要车款均未成功,直到去年底,曾先生发现刘某坡竟然失联了,手机号也成了空号,而自己原来停在修理厂内的车也不翼而飞了。昨日,事主曾先生联系晶报记者,表示现在很担心,自己的车辆如果发生了交通事故或者被人用于做违法的事情怎么办?

购车两年半后自燃

这辆北京现代牌小汽车,是曾先生2012年底花费了十多万元购买的,2015年4月曾先生的车在深圳行驶中发生了自燃。由于曾先生未购买自燃险,所以保险公司不会赔偿。“我平时开车还算小心,因为是才买了两年多的新车,所以也没想到会自燃,除了涉水险和自燃险外其他车险我都有购买,但是谁能想到真的会自燃呢?”曾先生对记者表示。

通过朋友介绍,曾先生联系到了罗湖一家名叫“我车爱车”的修理厂修车,修理厂的老板刘某坡对曾先生表示车辆损毁比较严重,整个维修大概需要4.2万多元,但是如果曾先生愿意等待旧配件的话,只要3.5万多元就可以了。“当时刘老板给我说等待旧配件时间不好说,快的话两三个月,慢的话大概一年半载。”曾先生对记者说道:“当时我选择等旧配件,因为这样可以节省一些费用。

于是曾先生就将车辆停放在了刘某坡的修理厂内,然后就回湖北老家了。

修理厂老板要1.2万元购车却迟迟未付款

去年7月份,刘某坡打电话给曾先生,告知他现在没有旧配件,需要他出4.2万元修车。同时刘某坡对曾先生表示愿意购买曾先生的车,曾先生表示同意,后经商讨,刘某坡出资1.2万元购买曾先生的车,并约定两个月后支付车款。“当时他有提起说先让我自己出钱把车修好,然后再想办法报保险赔偿,其实他的意思就是想骗保。”曾先生说道:“我知道这是违法的事情,所以就没有同意。

两个月后,刘某坡又对曾先生表示自己目前资金紧张,要曾先生再等一个月,然后自己分期支付1.2万元的购车款。曾先生也表示了同意。

后来曾先生因为有事又回了湖北老家,去年11月底,刘某坡打电话给曾先生说自己要回安徽老家待几天,然后会回深圳将车款支付给曾先生。“从此以后他就失联了,我再也没有见过他也没能联系到他。”曾先生对晶报记者表示:“大概一周后发现他的手机变成了空号。

车辆失踪老板失联

修理厂被转包

发现刘某坡失联,曾先生从湖北老家来到了刘的修理厂。结果发现自己原本停在修理厂内的车也失踪了。刘某坡的妻子李女士对曾先生表示,自己也不知道刘某坡的去向。“当时李女士对我说虽然自己的老公不见了,但是这笔钱她是承认的,她会承担。”曾先生对记者说:“我问她我的车去哪里了?她说她也不知道。不过她答应我会在2016年春节前先给我三四千元。”后来,曾先生又打电话问李女士什么时候付钱,李女士都说没有钱。直到现在曾先生一分钱都没拿到。

到了今年3月,曾先生打电话给李女士时却发现自己已被拉黑了。“我每次给她打电话都显示正在通话中,后来我才知道是被她拉黑了。”曾先生说道:“我让其他朋友给她打电话,她说自己现在正在她找老公,欠我的车款会还给我的。”4月8日,曾先生又来到了修理厂,结果发现修理厂竟然已经被转包给了别人。

根据曾先生提供的刘某坡和李女士的电话,记者发现刘某坡电话的确为空号,在打通李女士电话后问道:“曾先生的车辆是否在你们的修理厂内失踪?”李女士只回答了句“不知道”后就挂断了记者的电话。

东莞车管所表示

失踪车辆无法注销

得知修理厂被转包后,曾先生请修理厂现在的经营者打电话叫来了李女士,并打110报警。“当时派出所来调解时,李女士说这是她老公的事和自己没关系,又说车是物业让拖走的。”曾先生对记者表示派出所说这属于经济纠纷。

4月12日,曾先生又到了修理厂,“本来是李女士约好的,但是她最后还是没有来。”曾先生对记者说道:“不过我发现我的车钥匙还是挂在修理厂办公室的墙上。但是我的车到底去哪了没有人知道。

我去了我车上牌的东莞车管所咨询,他们说只有把车停到指定的报废停车场才能办理注销手续。”曾先生表示,自己去法院起诉,需要李女士或者刘某坡的身份证号,但是自己不知道他们的身份证号,现在自己也不知道该怎么办了。

而最让曾先生担心的是,自己的车一旦肇事或者有人用自己的车去做了违法的事情,会给自己惹麻烦,这周深圳宝安区6车连撞的事故让自己晚上睡不着觉,很担心自己的车辆也出现类似的事情。

晶报记者 刘思笑/文、图

律师说法

即使车辆出了事 曾先生也无需担责

对于曾先生的遭遇及担心的问题,记者咨询了广东俨道律师事务所。

广东俨道律师事务所民事部表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四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七十六条的规定。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只有在车主有过错的情况下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而且是按其过错程度承担相应责任,并不是一发生交通事故车主就应当承担责任,对此应视情况区别对待。

若经车主本人同意,将车辆借给他人使用的,只有当车主出借时存在过错的,比如:明知借用人无驾照、醉酒、车辆存在安全隐患等,仍将车辆借给他人使用的,才应当对自己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车主出借时不存在过错的不承担责任。

若未经车主本人同意,第三人擅自使用甚至以偷盗等方式取得车辆,驾驶上路发生交通事故的,应当由肇事者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车辆的所有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本案中,曾先生与修理厂的老板刘某坡达成口头约定,将车辆以1.2万元出卖给刘某坡。曾先生将车卖给他人后,其作为原车主已失去对车辆的支配和运行权益,对交通事故的发生无法控制和防范,其车辆未过户的过错和事故的发生无因果关系,因此曾先生无需对该车辆发生的交通事故承担车主责任。

对于刘某坡未支付价款将车辆开走,曾先生可向法院起诉,要求刘某坡支付相应价款及履行相应车辆过户手续。曾先生没有李女士或者刘某坡的身份证号导致无法起诉的,可委托律师调取相关当事人的身份信息后到法院进行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