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6年职业健康专项督查情况的通报(黑安监发〔2017〕2号)

06.01.2017  01:44
各市(地)、省直管市安全监管局,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安全监管局:
      按照《关于开展职业卫生安全监管工作专项督查的通知》要求,省安全监管局于2016年10月9日至11月30日,对全省职业健康工作开展情况进行了督查检查,共检查13个市(地)、2个系统、28个县区和45户企业。检查中发现各类问题243项(详见附件),下达整改指令47份,约谈市级安全监管局2家,处罚企业1户。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督查基本情况
      总体上,各地市安全监管局高度重视职业健康监管工作,能够围绕全省职业卫生监管工作会议精神及工作要点确定的目标任务,组织开展重点行业领域企业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尘毒危害治理示范企业创建,积极推进各项职业健康监管工作有效开展。县区安全监管局根据市地的总体工作安排,结合实际,制定切实可行措施,督促企业落实职业病预防主体责任,适时开展监督检查,确保市地工作部署有效落实。多数企业能够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开展职业病前期预防,加强工作场所现场管理,强化职业健康防护,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大庆三聚能源有限公司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切实可行措施,基础建设各项工作能够按照《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基础建设基本内容和检查方法》的要求组织实施。
      二、发现的主要问题
      虽然全省职业健康工作取得一定成绩,但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主要表现为:
      (一)开展职业病前期预防工作不力。一是有些企业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不全或未及时变更申报,此类企业达到受检企业的42%;二是近半数企业未按规定在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警示说明,此类企业达到受检企业的47%;三是少量企业未按规定建立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档案或档案不健全,此类企业达到受检企业的11%。
      (二)作业现场不符合职业卫生法律法规标准要求。一是有些企业未按照规定开展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或监测,此类企业达到受检企业的40%;二是多数企业未按照规定在醒目位置公布职业健康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应急措施、检测结果,此类企业高达受检企业的64%;三是部分企业职业病防护设施不能正常使用,此类企业达到受检企业的15%。
      (三)企业个人防护、职业健康监护、教育培训不到位。一是部分企业为职工配备劳动防护用品不符合标准或工人未按规定佩戴劳动防护用品,此类企业达到受检企业的27%;二是有些企业未按规定组织职工进行职业健康体检或复检,此类企业达到受检企业的15%;三是部分企业未按照规定开展职业健康培训,此类企业达到受检企业的17%。
      (四)职业健康监管执法缺乏力度。在今年行政执法中,仅齐齐哈尔、鸡西、双鸭山、绥化4市对存在问题的企业进行了经济处罚,合计处罚9万元,其他各地均没有进行处罚,处罚额度与2015年的72.3万元相比有较大回落,执法失之于宽、失之于软,未能形成有效的震慑作用。
      (五)职业健康监督管理力量薄弱。多数县区没有专职职业健康监督管理人员,职业健康业务能力水平有待提高,仪器设备配备不足;一些地方在改革中职业健康监管工作没有得到有效加强,如哈尔滨市将职安处与危化处合并后,各类园区企业监督检查比例偏低;牡丹江、双鸭山市在探索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一体化执法过程中,有关科室更多注重安全检查而一定程度忽视职业健康检查,一体化执法检查效果不明显。
      三、下一步工作要求
      (一)认真查摆问题,狠抓工作落实。各地安全监管局要针对此次督查检查发现的问题,对照年度工作安排部署,认真进行工作梳理,确保全年工作任务顺利完成。各企业要根据省局下达的整改指令,举一反三,采取有力措施,积极查摆整改问题,推动职业健康水平不断提高。
      (二)加大职业健康执法力度,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一要加强执法能力建设,充实执法人员,强化业务培训,提高执法人员业务素质和能力。二要敢于执法、严格执法,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公开曝光一批典型违法案例,切实发挥警示震慑作用。三要结合专项治理活动,严厉打击重点行业领域职业健康违法行为。
      (三)突出重点行业领域,继续开展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各地要认真结合尘毒危害治理示范企业创建工作部署,积极开展职业病危害严重行业领域专项治理,督促指导企业强化防护设施、检测监测、个体防护、健康监护等关键环节,落实治理措施,改善作业环境和劳动条件。
      (四)加强建设项目“三同时”检查,确保职业病防护设施有效运行。各地要督促指导建设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开展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落实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主体责任。对于违反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要及时纠正并依法处罚,切实保证生产作业条件符合国家职业健康标准和要求。
      (五)加强职业健康监管队伍建设,不断提高职业健康监管水平。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按照《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要求,将职业健康监管工作纳入安全生产事业改革发展整体布局,不断加大对职业健康监管工作的领导力度,推动职业健康工作深入开展。要按照国家安监总局全国职业健康监管座谈会议要求,在推动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一体化执法过程中,职业健康监管工作只能加强不能削弱,切实加强人员和装备配备,为进一步加强职业健康监管工作奠定坚实基础、提供有力保障。




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7年1月5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