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开展 《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落实情况监督检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黑卫监督函〔2016〕 59 号
各市(行署)卫生计生委,绥芬河市、抚远县卫生计生委,省农垦、森工总局卫生局:
为了有序推进全省卫生计生法律法规的监督检查工作,按照《关于开展<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落实情况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国卫办监督函〔2016〕170号)精神,我委制定了《黑龙江省开展<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落实情况监督检查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6年3月16日
抄报: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抄送:省卫生监督局,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省劳动卫生职业病防治研究院。
黑龙江省开展《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
法规落实情况监督检查工作实施方案
为了贯彻落实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开展<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落实情况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国卫办监督函〔2016〕170号)精神,全力做好我省《职业病防治法》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放射诊疗管理规定》落实情况监督检查工作,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
通过开展监督检查,全面了解我省《职业病防治法》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及其配套规章的落实情况,总结工作经验、解决突出问题、推进依法行政,在全省范围形成社会广泛关注、群众积极参与、相关机构依法执业、法制建设规范有序的良好法治氛围。为促进卫生计生事业科学发展,推进医改顺利实施提供有力保障。
二、主要内容
(一)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相关配套文件制定情况、职业病防治工作部门联动、职业病防治工作经费保障、职业病防治的宣传和培训、职业病防治情况统计和调查分析等情况。依法对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和放射诊疗、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审批及监管情况。
(二)卫生计生监督执法机构对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职业病鉴定、放射诊疗、放射卫生技术服务等机构的监督执法情况。
(三)疾病预防控制、职业病防治等机构依法开展职业病报告、重点职业病监测与职业健康风险评估和医疗机构医用辐射防护监测等履职情况。
(四)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职业病鉴定、放射诊疗、放射卫生技术服务等机构依法开展工作情况。
三、检查对象及范围
省、市、县三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及相关单位,具体监督检查内容见附件。
四、职责分工
由委综合监督处牵头,委疾病预防控制处、委法制处、省卫生监督局、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省劳动卫生职业病防治研究院等处室和单位根据工作职责配合完成方案制定、督导检查及工作总结等工作任务。
五、实施步骤
采取省、市、县三级同步开展、上下配合的方式,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安排部署阶段(2016年3月30日前)。省和各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分别制订相关法律法规监督检查实施方案,并进行安排部署。
(二)对照自查整改阶段(2016年6月15日前)。各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按照监督检查内容,开展全面深入自查。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提出整改意见,采取针对性措施,促进问题解决,对发现的违法行为,要依法查处,及时向同级政府报告本次监督检查结果,并通报相关部门。
(三)省级抽查阶段(2016年6月25日前)。省卫生计生委将成立检查组,适时对部分市县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督查。
(四)工作总结阶段(2016年7月1日前)。各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本次法律法规监督检查工作总结(内容应当包括:工作总体情况、取得的成效和经验、存在的问题和困难、进一步加强相关工作和完善法律法规的意见建议)和汇总表(见附件)分别报送至委综合监督处和委疾病预防控制处,由两个处室结合分管工作对各地上报情况进行审核,2016年7月10日前由委综合监督处汇总报送国家卫生计生委。
委综合监督处联系人:刘志峰
电话:0451-85971188
委疾病预防控制处联系人:李世才
电话:0451-85971060
六、有关要求
(一)各地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明确分工,互相配合,有效组织开展相关法律法规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确保各项检查任务按期完成。
(二)各地要将本次检查工作与年度工作计划有机结合,统筹兼顾,提高检查工作效率。
(三)各地在检查过程中,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督促整改,对落实不到位的要提出明确要求。
附件: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