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办公室发布《通知》 进一步加强全省医疗救治工作

16.02.2020  15:34

  13日,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办公室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新冠肺炎医疗救治相关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市(地)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要按照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要求,进一步加强医疗救治工作,尽全力提高收治率和治愈率、降低感染率和病死率,维护人民健康安全。

  打造4个高标准重症集中救治中心

  为进一步加强重症救治工作,我省打造4个高标准重症集中救治中心,按照分区域集中原则对全省重症患者实施集中收治,对未设置重症集中救治中心地区开展省属医院对口支援帮扶,派驻专家组支持重点地区。

  根据《通知》,我省确定哈医大附属第一医院群力院区为省级重症集中救治中心,齐齐哈尔市第一医院南院、牡丹江医学院附属红旗医院和佳木斯大学附属第一医院为省级重症集中救治区域中心,按照分区域集中原则对全省重症患者实施集中收治。

  开展省属医院对口支援帮扶。由各省属医院以远程会诊方式对未设置重症集中救治中心地区进行指导。对口帮扶关系根据后续疫情防控形势进行调整,或根据需要实施交叉远程会诊。目前对口帮扶关系为: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帮扶绥化市、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帮扶双鸭山市、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四医院帮扶大庆市、黑龙江省医院帮扶伊春市、齐齐哈尔医学院附属第一医院帮扶黑河市、齐齐哈尔医学院附属第三医院帮扶大兴安岭地区、牡丹江医学院附属红旗医院帮扶鸡西市、牡丹江医学院附属第二医院帮扶七台河市、佳木斯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帮扶鹤岗市。

  派驻专家组支持重点地区。对于存在病情较重、不适合长途转运患者的医疗机构,由派驻专家组整建制接管当地收治医院重症救治工作。

  强化落实首诊负责制

  《通知》要求,各市(地)各医疗机构要进一步强化落实首诊负责制,避免漏诊患者。如未按规定收治或转送患者,将由卫生健康部门依规严肃处理。

  《通知》要求,所有开诊医疗机构要做好预检分诊管理,重点针对有发热、咳嗽等可疑症状者,发现发热患者要全部转入发热门诊进一步诊治。全省各医疗机构要加强相互监督,发现患者曾在其他医疗机构因发热就诊未按规定收治或转送,任由患者自行到其他医疗机构就医的,应及时向辖区卫生健康部门报告,由卫生健康部门依规严肃处理。

  规范流程统一指挥

  《通知》要求,所有定点医院和设立发热门诊的医疗机构要建立健全医院应对新冠肺炎疫情领导小组,规范工作流程,统一指挥本院防控工作。同时,进一步规范定点医院对确诊病例临床治疗的救治工作。

  《通知》要求,各医疗机构发热门诊接收患者后,应首先拍摄CT排查肺炎症状。对CT显示有肺炎症状的,应立即收入隔离留观病房,组织专家结合病史和其他症状进行论证,怀疑是新冠肺炎疑似病例的应在2小时内报告疫情,配合疾控中心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并采集样本交疾控中心检测,检测结果阳性立即转入定点医院。间隔24小时两次检测结果阴性原则上可以排除,如经专家评估仍判断为新冠肺炎,怀疑检测结果为假阴性,应在本机构继续按疑似病例隔离收治,并由本院专家组确定时间,重新采集样本检测,最终确诊以核酸检测阳性结果为准。

  医疗机构发热门诊如无足够隔离病房,应按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例轻症患者首诊隔离点观察工作方案》,就近租用宾馆、招待所,对疑似病例轻症患者进行隔离观察,直至确诊转往定点医院或解除疑似病例。隔离观察对象应当单人单间居住,不得离开房间。房间应当具备良好的独立通风条件,具有独立卫生间,不得使用集中式中央空调,除医务人员外其他人员不得擅自进入首诊隔离点。租用所需经费由属地指挥部落实。

  《通知》规定,定点医院在对确诊病例临床治疗过程中,要遵守《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诊疗方案(试行第五版修正版)》,对不能确定为伴发细菌感染的病例,不应随意应用抗菌药品。目前由于临床观察未证实激素对于新冠肺炎治疗有明确疗效,各定点医院应慎重使用激素。

  加强居家隔离管理

  《通知》要求,全省各地要加大宣传力度,引导群众切实提升防控意识和个人卫生意识,不要随意外出,自觉主动居家隔离。居家隔离期间,做到少出门、不聚集,戴口罩、勤洗手。

  《通知》强调,号召每位居民早晚各进行一次体温测量,并记录健康状况。居家隔离期间,如出现有关症状(包括发热、寒战、干咳、咳痰、鼻塞、流涕、咽痛、头痛、呼吸困难、胸闷等),应立即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家庭签约医生联系或向社区网格管理员报告,按规定到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排查诊治。 (作者:徐佳倩 赵一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