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出台"自然灾害救助"和"地震灾害应急"预案

26.03.2015  12:38

  黑龙江新闻网25日讯(记者 于海霞) 今天,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黑龙江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保障预案》、《黑龙江省地震灾害应急预案》等一系列应急预案,最大限度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

  《黑龙江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保障预案》提出,接到动物疫情报告后,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应立即派人赶赴现场诊断。特别重大、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省政府应在4小时内向国务院报告。

  《黑龙江省地震灾害应急预案》提出,当大中城市或人口密集地区出现地震传言并对社会正常生产生活秩序造成较严重影响,省地震局将上报省政府,根据情况派专家分析传言起因,协助当地政府工作,采取措施平息地震传言。

  《黑龙江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保障预案》提出,对于突发性自然灾害,县级民政部门应在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向市(地)民政部门报告;市(地)民政部门在接到灾情信息2小时内审核、汇总,并向省民政厅报告。特别重大、重大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前,各级民政部门执行灾情24小时零报告制度。

编辑:陈雪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