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药店营业面积不得低于40㎡ 药店必须配备执业药师

28.01.2015  11:23

  黑龙江新闻网27日讯(记者 褚晓静)今天,记者从哈市食药监局了解到,《哈尔滨市开办药品零售单体企业验收标准(暂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一》)和《哈尔滨市开办药品零售连锁公司验收标准(暂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二》)近期出台,并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市民若对两征求意见稿有任何意见,可在2月3日前,向哈市食药监局行政审批办公室提出,市民可通过传真方式将意见传至:0451-58826357。

  据了解,《征求意见稿一》中提出,药店的营业面积应不低于40平方米,根据经营规模和城乡差距,营业面积可以下浮10%,经营中药饮片应适当增加营业面积。开办药店应建立药品采购、验收、销售、陈列检查、温湿度监测、不合格药品处理等相关记录。药店应按国家有关规定配备执业药师,负责处方审核,指导合理用药。 《征求意见稿二》中对哈市开办药品零售连锁公司提出相关标准。其中要求,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在委托运输药品时,需实现运输过程质量追溯。记录至少包括发货时间、发货地址、收货单位、收货地址、货单号、药品件数、运输方式、委托经办人、承运单位,采用车辆运输的还应载明车牌号,并留存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复印件,记录至少保存5年。

编辑:陈雪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