萝北县划定秸秆禁烧区

23.10.2015  11:50

  为进一步保护和改善城乡生态环境,维护公共安全,防止火灾及大气污染。日前,萝北县政府发布关于禁止野外焚烧秸秆的通告,决定在全县范围内禁止野外焚烧秸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国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我县划定秸秆禁烧区。

  各乡镇人民政府为所辖行政区域的秸秆焚烧工作责任主体。要坚决制止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行为,要把责任落实到乡镇领导、乡镇干部,进村入户。禁烧区内要落实责任、定人员、定区域、定岗位、定时间、定要求的责任包干制,做到“不烧一把火、不冒一处烟”。环保部门牵头做好秸秆禁烧工作,负责日常巡查和执法检查,各乡镇积极配合做好信息收集、情报通报、督查督办等工作。

  对违规在禁烧区露天焚烧秸秆的单位和个人,情节严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进行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