虎林市法院:集中发放案件款 彰显正义保民生

28.12.2018  20:21

    “真没有想到能把这笔物业款追回来,真是太好了,非常感谢人民法官,要不是有你们日夜工作,我们这40人的钱还不知上哪要去,都拖了四年了。”来自申请执行人王某富从执行法官姜玉椿的手里领到这笔案款时,抑制不住内心的激动,由衷地向执行法官表示感谢。

    2014年5月23日,虎林法院受理了原告李某等40人诉被告某物业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购买虎林市幸福家园小区楼房,2012年被告收取原告房屋装修保证金每户1000元,被告承诺装修后将此款返还原告。后因更换物业,40名原告分别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返还收取的装修保证金,,在虎林法院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被告返还原告装修保证金。法律文书生效后,某物业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搬离原办公场所,查找不到某物业公司办公场所及法人。

    该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经多方询问被执行人下落,在鸡西市某物业公司找到法定代表人,向其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向说明拒不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将承担的法律后果。最终,在执行法官的释法明理之下,被执行人清楚地认识到事情的严重性,表示将尽快筹措资金还清物业款。2018年10月25日,某物业公司将拖欠40名申请执行人的装修保证金4万元,打入虎林法院执行款专户。

    在案款到账后,虎林法院第一时间办理相关发放手续,通知所有申请人集中领取。

    2018年12月26日,虎林法院召开集中发放执行案款,为40名债权人发放执行款4万元,为他们送去冬日里一份温暖,受到债权人的一致好评。案件款现已发放完毕,40起物业合同纠纷案件全部执行完毕。

    执行实施组组长姜玉椿说:“物业公司为约束业主在约定时间内完成装修和自行处理好装修垃圾让业主交付装修保证金的行为本无可厚非,但业主按约定完成装修后,物业公司应当按约定退还业主装修保证金,营造和谐家园同样离不开诚信经营的公司和安居守法人民群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