乱用融雪剂每平米罚款500元

14.08.2014  15:25

  昨天,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分组审议了《黑龙江省城市清除冰雪条例》(草案)。《条例》(草案)首次明确了“义务清冰雪”的概念,即城市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清扫冰雪的义务,并对城市清除冰雪的标准、绿色清除冰雪的原则等进行了明确规定。清除冰雪不及时、责任划分不明确、设施不得力等问题有望得到解决。据悉,本条例有望在本次人大常委会上审议通过。

    清雪范围内处处都有责任人

  审议中,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条例》(草案)通篇体现了清除冰雪是“全民的社会责任”这一理念:

  ——城市人民政府组织领导本辖区内清除冰雪工作,负责落实专业和义务清雪责任制,制定清除冰雪工作实施方案和灾害性降雪应急预案,建立社会动员机制。

  ——城市清除冰雪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清扫城市快速路、主次干路、桥梁、公共广场以及未确定责任人的人行过街天桥和人行道的冰雪。

  ——街道办事处负责落实责任单位,组织清除支路、巷道和未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居民区内的冰雪;未设街道办事处的,由城市清除冰雪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清扫。

  ——临街的建筑物墙体或者围栏至道路路边石(绿化带除外)区域,临街单位、工商业户和住户为清雪责任人;临街的建筑施工现场转接至道路路边石(绿化带除外)区域,建设单位为清雪责任人;露天集市、封闭式或者收费停车场等公共区域,收费单位为清雪责任人,没有收费单位的,管理单位为清雪责任人;选出物业服务企业的居民区,物业服务企业为责任人,街道办事处和居委会负有监管责任。

  ——机场高速路等公路,高速公路经营企业或者公路管理机构为清雪责任人;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驻军等单位的自用自管区域,该单位为清雪责任人;供排水、供热管线渗漏形成的道路积水区域,管理单位为清雪责任人。

  ——清扫冰雪责任区域未确定或者有争议的,由城市清除冰雪主管部门确定并书面告知,实现清雪范围内的责任全覆盖。

  同时,《条例》(草案)也指出,城市清除冰雪可以采取市场化方式。采取市场化方式清除冰雪的,清扫、装运冰雪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小中大雪明确清雪时限

  《条例》(草案)对清除冰雪时限进行了明确规定:清扫城市快速路、主次干道、桥梁、坡路车行道以及人行道的冰雪,应当在降雪停止后,小雪24小时、中雪48小时、大雪72小时以内完成;清扫其他街路和区域的冰雪,应当在同级别降雪清扫时限1.5倍以内完成。

  装运城市快速路、主次干路、桥梁、坡路车行道以及人行道的冰雪,应当在同级别降雪清扫时限的2倍以内完成;其他街路和区域的冰雪需要外运的,应当在同级别降雪清扫时限2.5倍以内完成。

  由于《条例》(草案)未对小雪、中雪、大雪做明确界定,因此部分组成人员在审议中建议明确这一标准,即降雪量级按24小时降雪量确定:小雪0.1—2.4mm(观测时,能见度≥1000米);中雪2.5—4.9mm(观测时,500米≤能见度<1000米);大雪5.0—9.9mm(观测时,能见度<500米);暴雪(灾害性降雪)≥10.0mm。

    主次干路清雪后应露出原路面

  《条例》(草案)首次对清雪标准作出了明确规定:

  ——清扫城市快速路、主次干路、桥梁、坡路车行道以及人行道的冰雪,应当露出原路面;清扫其他街路和区域的冰雪,应当达到不影响行人和车辆通行的标准。

  ——桥梁、路灯杆、公共交通候车亭等公共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及时清除因冰雪融化产生的冰溜。

  ——公园、广场、风景区、景观带等区域,在保证行人通行的情况下,可以保留冰雪景观。具体区域由管理部门确定。

  《条例》(草案)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道路交叉口、消防通道以及公共交通站台(点)、垃圾容器、公共厕所等公共设施周围堆放冰雪,不得向雪堆倾倒垃圾,不得向道路、广场等公共区域抛洒冰雪、液体。

  此外,城市清除冰雪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及其明确的责任单位负责组织装运城市公共区域的冰雪。自用自管区域的冰雪需要外运的,由责任人自行装运。居民区的冰雪需要外运的,由物业服务企业清扫或者街道办事处组织清扫到指定地点,城市消除冰雪主管部门负责装运。装运的冰雪应当送到城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冰雪消纳场地,不得沿街遗撒或者倾卸。

    科学使用融雪剂及时清理是关键

  审议中,常委会组成人员对融雪剂的使用进行了集中讨论。《条例》(草案)规定,鼓励城市人民政府绿色清除冰雪。除城市快速路、主次路的交叉路口以及坡路、引桥、环岛可以使用融雪剂外,其他街路和区域不得使用。部分组成人员认为这一规定过于“绝对”,应该表述为“亟需快速清理的路段”可以使用融雪剂。还有的组成人员提出,过去市民对使用融雪剂反感,是由于使用后未能及时清理造成的,因此建议在《条例》中增加科学、适量使用融雪剂的条款,并规定清理时限,如相关部门使用融雪剂后,需在4小时内清理干净。

  此外,《条例》(草案)中还规定,融雪剂由城市清除冰雪主管部门统一采购,统一分发。采购的融雪剂及其使用,应当符合国家和省相关技术标准。含有融雪剂的冰雪应当单独堆放,并运送到城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场所集中处理,不得在树木、花坛、绿地及其周围堆放。

    我省将设立清除冰雪监督电话

  《条例》(草案)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城市清除冰雪作业需要,采取临时交通管控措施,设置禁行、缓行、绕行、禁停等交通标志。清冰雪作业时,不得损坏城市市政公用设施、树木、绿化带和景观带。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在机动车前风挡明显位置上预留移动车辆电话,并按照清除冰雪作业要求移动车辆。

  为保证清雪质量,《条例》(草案)规定,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清除冰雪监督检查制度,公布清除冰雪监督举报电话和电子信箱,及时受理社会投诉。新闻媒体将对清除冰雪工作开展不力、妨碍作业以及破坏作业成果的行为予以曝光。

    乱用融雪剂最高每平米罚500元

  未及时清理冰雪将受到什么样的处罚?《条例》(草案)明确,政府、主管部门、单位和个人出现15种情形将受到行政处分或处罚:

  ——政府未制定城市清除冰雪工作实施方案和灾害性降雪应急预案的;灾害性降雪发生时,未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或者依法采取应急措施的;未按规定指定集中处理含有融雪剂冰雪场所的,将依法给予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行政处分。

  ——主管部门未按规定划分清冰雪责任区域的;未按规定完成组织清除冰雪任务的;灾害性降雪应急预案启动后,未按照要求落实工作责任的;违反规定采购、分发融雪剂的;未按规定管理政府采购的清除冰雪机械设备的,将依法给予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行政处分。

  ——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时限和标准清扫冰雪的,处以每平方米30元罚款;未按规定堆放冰雪的,处以每立方米50元罚款;向道路、广场等公共区域抛洒冰雪、液体或者向雪堆倾倒垃圾污物的,处以500元罚款;装运冰雪过程中,沿途遗撒或倾卸冰雪的,处以每立方米50元罚款;未按照要求清扫因管线渗漏形成的道路积冰的,处以每平方米30元罚款。停放车辆妨碍清除冰雪作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和技术标准使用融雪剂的,处以每平方米500元;未按要求堆放或者运送含有融雪剂冰雪的,处以每立方米500元罚款。

  

 

  (稿源:哈尔滨新闻网—哈尔滨日报)

  (作者:王哲)

  (编辑:张建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