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发改委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目录

13.08.2014  12:40

序号

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实施主体

违法情节

处罚标准

1

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者生产工艺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07年10月28日修订通过)

第七十一条 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者生产工艺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没收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情节严重的,可以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提出意见,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

节能主管部门

不予处罚

情    节

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者生产工艺,经限期改正达到整改要求。

不予处罚

轻微违法

情    节

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者生产工艺,经限期改正未达到整改要求。

责令停止使用,没收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

较重违法

情    节

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者生产工艺,经限期改正未达到整改要求,且情节严重,造成严重能源浪费。

报请省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整顿

严重违法

情    节

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者生产工艺,经限期改正未达到整改要求,且情节严重,造成严重能源浪费,无正当理由拒不配合。

报请省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2

生产单位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用能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07年10月28日修订通过)

第七十二条 生产单位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用能,情节严重,经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或者没有达到治理要求的,可以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提出意见,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

节能主管部门

不予处罚

情    节

生产单位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用能的,经限期治理达到治理要求。

不予处罚

较重违法

情    节

生产单位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用能的,经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或者没有达到治理要求的。

报请省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整顿

严重违法

情    节

生产单位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用能的,经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或者没有达到治理要求,且无正当理由拒不配合或因为客观原因无法治理的。

报请省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3

从事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服务的机构提供虚假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07年10月28日修订通过)

第七十六条 从事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服务的机构提供虚假信息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节能主管部门

不予处罚

情    节

从事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服务的机构提供的信息,属误差范围内。

不予处罚

轻微违法

情    节

从事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服务的机构提供虚假信息的,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下(含五万元)。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罚款

较重违法

情    节

从事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服务的机构提供虚假信息的,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下(含十万元)。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含八万元)罚款

严重违法

情    节

从事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服务的机构提供虚假信息的,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八万元以上至十万元以下(含十万元)罚款

4

无偿向本单位职工提供能源或者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07年10月28日修订通过)

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无偿向本单位职工提供能源或者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节能主管部门

不予处罚

情    节

无偿向本单位职工提供能源或者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经限期改正达到整改要求。

不予处罚

轻微违法

情    节

无偿向本单位职工提供能源或者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年供能一千吨标准煤以下的,经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

并处五万元罚款

较重违法

情    节

无偿向本单位职工提供能源或者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年供能一千吨标准煤以上两千吨标准煤以下(含两千吨标准煤)的,经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

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含十万元)罚款

严重违法

情    节

无偿向本单位职工提供能源或者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年供能两千吨标准煤以上的,经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

并处十万元至二十万元罚款

5

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或者报告内容不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07年10月28日修订通过)

第八十二条 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或者报告内容不实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节能主管部门

不予处罚

情    节

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规定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或者报告内容不实,经限期改正达到整改要求。

不予处罚

轻微违法

情    节

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五万吨标准煤以下的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规定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或者报告内容不实,经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

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含二万元)罚款

较重违法

情    节

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五万吨标准煤以上十万吨(含十万吨)标准煤以下的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规定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或者报告内容不实,经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

并处二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含四万元)罚款

严重违法

情    节

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十万吨标准煤以上的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规定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或者报告内容不实,经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

并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含五万元)罚款

6

重点用能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落实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整改要求或者整改没有达到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07年10月28日修订通过)

第五十四条 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应当对重点用能单位报送的能源利用状况报告进行审查。对节能管理制度不健全、节能措施不落实、能源利用效率低的重点用能单位,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应当开展现场调查,组织实施用能设备能源效率检测,责令实施能源审计,并提出书面整改要求,限期整改。

第八十三条 重点用能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落实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整改要求或者整改没有达到要求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节能主管部门

不予处罚

情    节

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制度不健全、节能措施不落实、能源利用效率低的,经限期改正并达到整改要求。

不予处罚

 

违法处罚

情    节

 

 

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五万吨标准煤以下的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制度不健全、节能措施不落实、能源利用效率低,经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

处十万元罚款

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五万吨标准煤以上十万吨(含十万吨)标准煤以下的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制度不健全、节能措施不落实、能源利用效率低,经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

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含二十万元)罚款

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十万吨标准煤以上的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制度不健全、节能措施不落实、能源利用效率低,经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

处二十万元以上至三十万元以上(含三十万元)罚款

7

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并报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07年10月28日修订通过)

第八十四条 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并报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节能主管部门

不予处罚

情    节

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并报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的,经限期改正并达到整改要求。

不予处罚

轻微违法

情    节

重点用能单位按照规定设立能源管理岗位并聘任符合法定条件的能源管理负责人,但未报管理节能工作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的,经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

处一万元罚款

较重违法

情    节

重点用能单位按照规定设立能源管理岗位但未聘任符合法定条件的能源管理负责人,或按照规定聘任符合法定条件的能源管理负责人但未设立能源管理岗位的,经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

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含二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违法

情    节

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立能源管理岗位,未聘任符合法定条件的能源管理负责人,也未报管理节能工作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的,经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

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含三万元)以下罚款

8

使用列入淘汰名录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2008年8月29日公布)

第五十条 生产、销售列入淘汰名录的产品、设备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处罚。

使用列入淘汰名录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没收违法使用的设备、材料,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提出意见,报请省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

不予处罚

情    节

使用国家列入淘汰名录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经限期改正达到要求。

不予处罚

轻微违法

情    节

使用国家列入淘汰名录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经限期改正未达到整改要求。

责令停止使用,没收违法使用的设备、材料,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含十万)罚款

较重违法

情    节

使用国家列入淘汰名录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经限期改正未达到整改要求,情节严重,造成严重能源浪费。

责令停止使用,没收违法使用的设备、材料,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含二十万)罚款

严重违法

情    节

使用国家列入淘汰名录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经限期改正未达到整改要求,情节严重,造成严重能源浪费的,且无正当原因拒不配合。

报请省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9

电力、石油加工、化工、钢铁、有色金属和建材等企业未在规定的范围或者期限内停止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燃油发电机组或者燃油锅炉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2008年8月29日公布)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电力、石油加工、化工、钢铁、有色金属和建材等企业未在规定的范围或者期限内停止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燃油发电机组或者燃油锅炉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拆除该燃油发电机组或者燃油锅炉,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

不予处罚

情    节

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停止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燃油发电机组或者燃油锅炉的,经限期改正并达到整改要求。

不予处罚

轻微违法

情    节

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停止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燃油发电机组或者燃油锅炉的,年违规用能在一千吨标准煤以下的,经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未达到整改要求。

责令拆除该燃油发电机组或者燃油锅炉,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含十万)罚款

较重违法

情    节

未在规定的范围或者期限内停止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燃油发电机组或者燃油锅炉的,年违规用能在一千吨标准煤以上五千吨标准煤以下(含五千吨标准煤)的,经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未达到整改要求。

责令拆除该燃油发电机组或者燃油锅炉,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含二十万)罚款

严重违法

情    节

未在规定的范围或者期限内停止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燃油发电机组或者燃油锅炉的,年违规用能在五千吨标准煤以上的,经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未达到整改要求。

责令拆除该燃油发电机组或者燃油锅炉,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含五十万)罚款

10

被稽察单位违反项目建设和管理规定

黑龙江省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2002年12月10日公布)第十七条 被稽察单位违反项目建设和管理规定的,省发展计划行政部门可以做出下列处理决定:(一)发出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改正;(二)通报批评;(三)建议有关部门对被稽察单位的组织机构进行调整或者重组;(四)通知财政部门暂停拨付国家和省建设资金;(五)暂停项目建设;(六)暂停审批有关市(行署)以及有关部门同类的新项目。

本条前款第(四)、(五)、(六)项的决定,由省发展计划行政部门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黑龙江省重大项目稽察特派员办公室

轻微违法

情      节

违反项目建设程序规定、国家财经制度、招投标法、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或工程建设其他有关规定的一般违法行为。

发出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改正。

较重违法

情      节

稽察部门发出整改通知后,被稽察单位未在限期内整改。

通报批评,建议有关部门对被稽察单位依法处理。

严重违法

情      节

危及建设项目工程安全、造成国有资产流失、侵害国有资产所有者权益或其他重大事项。

省发改委报人民政府批准,依照(四)、(五)(六)项处理决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