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行政执法和执法监督 为建设法治黑龙江提供制度保障

08.12.2015  22:34

     [主持人]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参与黑龙江省政府门户网站“政务访谈”活动。10月1日,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的《黑龙江省行政执法与监督条例》已经正式实施,这是我省全面建设法治政府的又一有力举措。   今天,我们邀请到省政府法制办副主任林维新同志来到访谈室,对《条例》的出台背景和内容进行解读。      [林维新]主持人好,各位网友好!很高兴通过省政府门户网站这个平台与大家进行交流。 
  [主持人]林主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决定后,全省上下对建设法治黑龙江高度期盼。《条例》的颁布适逢其时,得到社会各界普遍关注。据我们了解,在《条例》颁布前,我省已经制定了《黑龙江省规范行政执法条例》,重新制定这部《条例》的目的和意义是什么? 
  [林维新]2001年制定的《黑龙江省规范行政执法条例》对于规范行政执法,提高行政效率,维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净化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环境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但是,随着依法治国、建设法治政府步伐的不断加快,特别是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后,省委、省政府对我省进一步加强法治建设,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优化经济社会发展环境做出全面部署,提出了更加明确具体的要求,《条例》的制定和颁布既是对中央和省委确定的方针、政策在立法层面的法治保障,同时,也是推进依法治国方略在我省在全面贯彻落实、建设法治黑龙江的直接体现和回应。   此外,国家近年来出台的《行政许可法》、《行政强制法》、《法规规章备案条例》等法律法规对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强化行政执法监督都做出了新的规定,原条例已经显现出与国家有关规定衔接不够的问题。从目前状况看,过去行政执法中多头执法、交叉执法等现象逐渐好转,乱作为、乱处罚、乱摊派、以罚代管等问题逐渐减少,越权执法、无证执法等行为逐渐消失,但行政机关不作为、慢作为,滥用自由裁量权,变通处理或者规避法定程序,执法人员主动与当事人协商规避法律而获取个人利益等问题逐渐凸显出来。原条例的部分内容与目前执法状况、执法监督需求已不尽适应。这就要求我们要从更深层次上来研究解决当前执法状况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监督制度,明确监督主体、监督内容、监督范围、监督程序、监督结果处理和责任追究等内容,强化监督效果。 
  [主持人]请您谈一下,《条例》主要在哪些方面进行了规定?      [林维新]好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是党的十五大将依法治国确定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之后,我们党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过程中形成的一部非常重要的系统性、纲领性文件;省委制定颁布的贯彻落实《决定》的实施意见,对依法行政,深化行政体制改革,严格规范公正执法以及强化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和制约等方面作出重要部署。《条例》据此主要规定了以下几方面内容:   一是明确了行政执法和监督的职责主体。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和执法监督工作,由各级政府法制办负责具体工作。并要求合理配置执法力量,整合执法主体,减少执法层级。   二是在执法方面做出了比较详细的规定。要求在执法中实行层级管辖,避免重复交叉执法;非经培训考试合格,取得执法资格,不得执法;执法行为要规范,要举止文明,行为规范,过罚相当,执法过程中要出示证件并实行回避制度;执法过程要全过程记录,对重大行政执法要进行法制审核;同时,不得侵犯企业正当权益,干扰企业正常生产经营。   三是在执法监督方面,规定了层级监督的原则,对行政执法机关的监督职责给予界定,对违法行为的处理方式给予明确。   四是对违法违规的执法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条例》依照中央部署和省委、省政府的要求,在制度、机制和相关要求等方面均进行了明确规范。 
  [主持人]您能再说明一下,《条例》突出了哪些制度、机制和要求吗? 
  [林维新]一是实行九项制度,包括依法行政考核和评议制度、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制度、行政执法级别管辖制度、行政执法责任制度、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涉企行政执法法制工作机构审查制度、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和权力机关监督制度。   二是确立了七项工作机制,包括行政执法争议协商机 制、信息共享机制、行政机关层级监督机制、执法人员法制培训考核机制、执法机关内部监督机制、行政执法监督与行政监察和审计监督联动机制、领导干部干预行政执法责任追纠机制。   三是明确了六项行政执法要求,包括文明规范执法、执法回避、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罚缴分离、对领导干部违法违规干预执法进行记录、不得干预企业合法权益等。   此外,针对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条例》还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年度执法监督计划,并与本级权力机关监督工作计划相契合,要求行政执法机关开展内部层级监督,从而促使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化、常态化、规范化。   这些内容紧密结合了《决定》和省委落实《决定》的实施意见的要求,在行政执法和监督方面作出了比较充分的规定。 
  [主持人]从您刚才的介绍中,可以看出《条例》的内容是很丰富的。 
  [林维新]是的。《条例》内容是比较翔实的,既认真落实了国家相关要求,同时也据实考虑了我省行政执法中的实际情况,具有较强的操作性和有效性。 
  [主持人]那么,在执法过程中,行政执法部门应当注意哪些方面的问题呢? 
  [林维新]行政执法行为体现的是国家意志。具有主动性、单方意志性等特点,因此必须符合合法性、合理性、程序正当、诚实守信和效率原则。   首先,执法权必须由有执法资格人员取得。非经培训考试合格,取得执法证件,不得执法。目前,部分政府行政部门出于工作需要聘用、借用了一些同志,但是,这部分临时工作人员是没有执法资格的,是不允许从事执法活动的。   其次,行政执法要减少执法层级,整合执法主体,提高执法效率。   再次,行政执法必须规范。执法过程中,一是要明示执法证执,这是开展行政执法的必要程序,如果不出示执法证件,行政相对人有权拒绝。二是要实行回避制度,对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要主动回避,或者经当事人申请后回避。三是举止文明,行为规范,平等对待相对人,过罚相当,并要告知相对人给予处罚的事实、依据以及相关权利义务。四是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五是要执行收支两条线和罚缴分离制度。六是重大行政执法行为,必须要经过行政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审核,未经审核不得作出处罚决定。七是对执法全过程要进行详细记录。 
  [主持人]目前,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这一论断已经取得了全社会的普遍共识,行政执法不可避免会涉及企业行为。请您介绍一下,《条例》对此是如何进行规范的? 
  [林维新]这个问题应该也是社会关注的热点之一。企业在市场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是社会发展进步的重要支柱。长期以来,由于行政执法中存在一些问题,干扰了企业的正常经营,对我省社会经济发展一定程度上造成困扰。对此,《条例》一方面规定,行政执法活动不得干扰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除涉及安全产生、制售假劣食品药品、环境污染等领域需要立即进行执法检查外,其他涉企执法必须经行政机关法制机构审核,并报行政执法部门负责人同意后实施,对违规检查行为,企业可以拒绝并举报。另一方面,要求行政执法部门和执法人员对涉企行政执法检查活动,必须制作检查记录,涉及行政强制的,还要经过法制审核。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可以向企业负责人反馈行政执法检查情况。   这些措施在立法层面,能够较大程度上保障企业的正当权益和正常生产经营秩序。为保证以上制度能够取得成效,《条例》还规定,由县级以上政府的企业投诉受理部门和监察机关对违规检查行为及时查处。 
  [主持人]这些规定应当是企业界所期待和欢迎的。请问林主任,《条例》对保护企业合法权益有没有更为具体的规定? 
  [林维新]在《条例》起草时,同企业界和群众代表有过大量的、紧密的接触,认真听取了他们的建议和要求。从《条例》内容看,主要集中在第二十四条,该条列举了十一项禁止性内容,包括干涉企业招投标,干涉企业工程建设过程,干涉企业采购,干涉企业对各类合作者的自由选择,以参股分红和合伙合作等方式向企业谋取利益,向企业索取钱物和报销费用,强制企业捐赠和赞助,强制企业参加学会协会等组织、强制企业参加各类收费培训和考察等等,这些情形是行政执法部门利用公权力侵害企业合法权益的最为常见行为,社会各界对此反映也最大,对之严格加以禁止,能够最大程度地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主持人]我们知道,对行政执法的有效规范是通过监督来进行的。请您再为我们具体介绍一下,《条例》中的监督措施有哪些? 
  [林维新]是的,行政执法监督是规范行政执法的有效途径。《条例》主要从三个方面进行了规定。一是通过权力机关,也就是各级人大常委会加强监督,规定由各级人大常委会制定年度监督工作计划,采取执法检查、听取专项报告、专题询问和质询等方式实施监督;二是通过行政机关内部开展监督;三是社会监督。   通过权力机关加强执法监督,是这部立法中的创新,原《条例》中没有这样的规定。这一规定不仅符合宪法和组织法的相关规定,而且由于人大监督权根植于人民群众和整个社会之中,具有广泛的代表性,视角具有较高的客观公正性,因此更具权威性。人大常委会作为权力机关,对行政执法的监督可以起到行政机关内部监督所无法替代的作用。   对于行政机关内部监督,主要作出三个方面的规定:一是规定上级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具有层级执法监督的权力和义务;二是要求行政执法机关内部建立监督机制,根据法定职责,受理行政执法投诉举报,监督调查和转办督查行政执法投诉举报案件;同时要求由政府法制工作机构与监察、审计机关协作配合,建立行政执法监督与行政监察和审计监督联动机制。   关于社会监督,《条例》规定,省人民政府可以从社会各界聘请行政执法特邀监督员,配合行政执法机关参与行政执法监督活动。 
  [主持人]对于行政执法机关的违法违规行为,《条例》是否有过错追究机制,有哪些责任追究措施? 
  [林维新]有较好的制度措施还需要机制的保证。《条例》在过错追究方面作出三方面的规定。一是对领导干部干预行政执法活动责任追究,规定由监察机关受理报告并调查处理。二是对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懒作用、不作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由有权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纪依法追究责任,并公开曝光。三是对涉企执法行为特别作出规定,对干涉企业招投标、干涉企业工程建设过程等十四种情形,追究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责任。对以上人员涉嫌犯罪或者构成犯罪的,一律移交司法机关。 
  [主持人]感谢林主任对《条例》作出的解读。时间原因,这次的访谈就要结束了。感谢网友朋友们对我省执法和监督工作的关注。 
  [林维新]感谢各位网友朋友,感谢主持人。行政执法需要社会各界广泛监督,《条例》的内容或许还不十分完善,但是,对于全省经济社会的发展一定会起到积极的保障和促进作用,希望大家继续关注。各位网友可以登录省政府法制信息网,欢迎随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主持人]各位网友再见!感谢您关注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网站“政务访谈”栏目。 
  [林维新]谢谢!再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