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干扰企业经营将受严惩

19.06.2015  12:30

  昨天,记者从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获悉,由省政府起草的《黑龙江省规范行政执法条例(草案)》提交省人大常委会审议。这部地方性法规从六个方面对全省行政执法行为进行了规范,着力解决目前行政执法中存在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执法扰企、扰民,监督体系不够完善等问题。

  “推行政府权力清单制度”入法

  据介绍,重新制定《黑龙江省规范行政执法条例》是2014年颁布《黑龙江省规范行政许可条例》之后,我省又一部规范政府行为、优化经济社会发展环境的地方性法规。条例(草案)对推行建立和完善相关制度作出明确规定,如推行政府权力清单制度,严格实行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严格执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建立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等。

  执法不出示证件,公民有权拒绝

  条例(草案)规定,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参加通用法律知识和专门法律知识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取得行政执法资格和行政执法证件,考试不合格,不得从事行政执法活动。从事行政执法活动时,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主动出示证件,不出示证件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拒绝其执法。

  罚款不得与执法人员考核挂钩

  行政执法机关不得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款指标,不得违法违规收取费用,罚款不得与行政执法人员考核、利益挂钩。行政机关罚款、收取费用、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应当向行政相对人开具法定票据、清单,并执行收支两条线和罚缴分离的有关规定。查封、扣押、冻结财物的,应出具法定文书,开具法定票据、清单。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须经法制审核

  条例(草案)规定,行政执法机关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应当经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经审核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作出决定。

  此外,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完善行政执法程序,创造条件建立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制作完整的执法文书,利用音频、视频等电子技术手段,对立案、调查取证、行政决定等行政执法全过程实施跟踪记录。

  遇违规检查行为,企业可以举报

  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完善行政执法级别管辖制度,明确不同层级行政执法管辖权限,避免重复交叉执法。行政执法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对企业依法实施行政执法检查,不得干扰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遇违规检查行为,企业有权拒绝并举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企业投诉受理部门和监察机关应当及时查处。

  除涉及安全生产、制售假劣食品药品、环境污染等领域违法行政机关需要立即实施行政执法检查外,其他涉企行政执法检查应当经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审核,报行政执法部门负责人同意后实施。同时,要制作涉企行政执法检查记录,形成行政执法检查报告。

  10种侵害企业执法行为被禁止

  条例(草案)规定,共有10种侵害企业合法权益的执法行为被明令禁止, 包括干涉企业招投标,干涉企业工程建设过程,干涉非公企业对各类合作者的自由选择,以参股分红、合伙合作等方式向企业谋取利益,向企业索取钱物、报销费用,强制企业捐赠、赞助,强制企业参加学会、协会、研究会等组织,强制企业参加各类收费性质的会议、培训、考察、检查、评比等活动,接受企业礼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以及影响公正执法的有关活动安排。

  违反规定的,将由监察机关责令改正,依纪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并视情节对行政执法机关、直接责任人员、主管人员予以通报批评、公开曝光;情节严重的,对主要负责人员予以通报批评、公开曝光;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