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行政执法检查全面施行“双随机一公开” 守法经营适当降低抽查比例频次

25.09.2017  22:15

   日前,记者从省政府获悉,我省出台《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检查工作若干规定》。

  《规定》明确,行政执法检查要全面施行“双随机一公开”。要建立和完善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市场主体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并制定实施细则。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必须明确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内容、抽查方式等,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修订情况,权责清单调整情况和工作实际进行动态调整,及时向社会公布。要通过摇号等方式从市场主体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从执法人员名录库中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

  对投诉举报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被检单位以及高风险的市场主体,要加大随机抽查力度。对守法经营信用良好的市场主体,可适当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涉企行政执法应当编制年度检查计划。未列入年度计划的不得擅自进行执法检查。

  行政执法单位对企业开展行政执法检查,不得干扰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行政执法单位开展行政执法检查时,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不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行政执法检查活动。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行政执法检查实行全过程记录。

  对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行政执法单位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必须履行依法告知义务。被检单位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执法单位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被检单位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被检单位要求听证的,行政执法单位应当组织听证。被检单位不承担行政执法单位组织听证的费用。

  行政执法单位不得将罚款与考核或者利益挂钩,严禁以罚代管。行政执法单位不得下达罚款指标。行政执法单位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实施罚款处罚的,必须向当事人出具省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票据。不出具省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票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依法处理罚没财物。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行政执法单位及其行政执法人员违法违规的行政执法检查,并可以向县级以上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作者:袁成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