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出台规定: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纳入法治政府建设

28.06.2017  17:24

    近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出台了《黑龙江省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规定》,明确规定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等八类行政诉讼案件,行政机关负责人必须出庭应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纳入本级政府法治政府建设考核,支持司法机关依法履职,深入推进依法行政。

    这八类案件是: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案件;社会高度关注的案件;原告10人以上案件或其他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案件;涉及面较广的农村集体土地或者城市房屋征收补偿案件;人民政府就自然资源权属争议作出处理决定的行政裁决案件;因撤销、吊销行政许可导致企业停产停业或者公民丧失生活主要经济来源而引发的行政争议;行政机关一审败诉进入二审程序的上诉案件;人民法院书面建议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案件。为进一步规定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规定”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应当与人民法院加强沟通联系,及时获取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信息,每年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还要组织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业务培训,提高出庭应诉技能和质量。

    据悉,黑龙江省委、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府一直重视和支持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2016年,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作出了《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审判工作的决定》,规定各级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履行行政应诉法定义务,积极出庭应诉。今年5月8日,省政府召开了常务会议,确定由省政府法制办商省高院研究起草全省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规定。全省各地市(县)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以转发《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对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进行通报的通知》,或政府单独发文,或行政机关与法院联合发文等形式,也都对辖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提出了要求。今年1至6月,全省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行政诉讼一、二审案件1184件,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参加诉讼737件,达到6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