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许洪佳等20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一审宣判

30.09.2020  00:30


    2020年9月29日,黑龙江省宝泉岭人民法院对被告人许洪佳等20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一审公开宣判。该案于8月17日至20日一审公开开庭审理。

    宝泉岭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01年以来,以被告人许洪佳为组织、领导者,被告人赵英男、杨振岑、张驰、魏永合为骨干成员,被告人孟凡双、刘军为积极参加者,被告人董军、高铭辰、刘铁生等11人为一般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在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为树立非法权威,维护非法利益,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先后实施故意伤害、寻衅滋事、聚众斗殴、开设赌场、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行为107起,共造成重伤6人,轻伤10人,轻微伤8人,严重侵害公民人身权、财产权,破坏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和社会管理秩序,该组织还通过非法经营和控制生猪屠宰业,大肆攫取巨额经济利益,严重破坏当地经济、社会秩序,造成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

    宝泉岭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许洪佳等人的行为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许洪佳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与其所犯故意伤害罪、开设赌场罪、敲诈勒索罪等15项罪名,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其他19名被告人分别判处一年六个月至十八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个人全部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