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水利厅印发《意见》要求:明晰水行政执法职能 打击水事违法行为

25.11.2019  09:01

  日前,省水利厅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水行政执法的意见》,着力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确保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全面依法履行职责,提高水行政执法效能,还河湖以宁静和谐美丽,切实维护法律权威和良好水事秩序。

  《意见》要求,要明晰水行政执法职能。系统梳理和认领法律赋予水行政主管部门各方面的监管和执法职能,为全面依法履行职责奠定基础。要加强水利政策法规机构和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积极设立政策法规机构和专职的执法队伍,鼓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设立专职执法队伍和政策法规机构,以适应管理和执法重心下移、依法治水管水的各项要求。加强行政执法能力保障。落实河湖管理保护执法监管责任主体、人员、设备和经费要求。要建立巡查制度。及时发现、制止并查处水事违法行为。要加大水事违法案件查处力度。坚持开展专项执法和专项整治行动,严厉打击各类水事违法行为。要建立水利部门内部的协调配合机制。设立水政监察队伍的实行水利综合执法;未设立水政监察队伍的,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由相关审批职能机构牵头办理,政策法规机构对案件办理的合法性进行审核。要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做到执法行为过程信息全程记载、执法全过程可回溯管理、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全覆盖,全面实现执法信息公开透明、执法全过程留痕、执法决定合法有效,行政执法能力、水平整体大幅提升。

  《意见》强调,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第一责任人,要积极向本级党委、政府和河(湖)长汇报水利政策法规机构和执法队伍建设情况。建立行政执法评议制度,通过实地调研、案卷分析评查、委托第三方评估、交叉评审等形式对水行政主管部门履行行政执法职责情况进行监督。要主动接受对水行政执法的法律监督、纪律监督、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作者:李刚 付宇)

(责任编辑: 郑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