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市出台规定举报消防违法行为和火灾隐患可获奖励

05.02.2016  11:07

日前,为鼓励群众参与消防工作,严厉打击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及时发现和消除火灾隐患,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公安局根据消防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出台了《哈尔滨市公安局2016年消防违法行为举报奖励规定》,对举报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或者火灾隐患的市民视情予以奖励。

【举报内容】举报下列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或者火灾隐患之一,经查证属实,并依法应当给予消防行政处罚的,可以给予奖励(公安消防部门未掌握的):(一)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等消防设施严重损坏或者擅自拆除、停用的;(二)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的;(三)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四)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五)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六)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七)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内,不符合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技术标准的;(八)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

【举报方式】举报人可通过电话、信函、来访等多种形式进行举报。全市举报电话:96119。南岗区:87664299;道里区:84325110;道外区:57606110;香坊区:82106251;平房区:87665210;松北区:88191101;呼兰区:57300110;阿城区:96119;双城区:53138090;方正县:57124110;巴彦县:57515677;依兰县:57225414;木兰县:57086192;通河县:57430110;宾县:57900110;尚志市:53350110;五常市:53503110;延寿县:53030110。

【举报条件】举报人应当表明或者标注本人的真实姓名、住址、居民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联系电话等有关情况。举报人应当向公安机关如实说明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或者火灾隐患的详细情况,包括:单位名称,地址,有关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或者火灾隐患的具体时间、地点和内容,其他相关证明材料、重要证据或其他调查线索。举报人举报的事项应当客观真实,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对借举报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以及伪造举报材料骗取或者冒领奖励的,由有关机关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奖励标准及条件】各地公安机关接到举报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进行核查,并依法处理。核查结果应当向举报人反馈。对经核查属实并符合奖励条件的,应当给予举报人奖励,并按照其举报时要求的联系方式通知其领取。

举报事项经查证属实,并符合以下情形的,给予举报人50元奖励。(一)举报隐患被认定为重大火灾隐患的;(二)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并依法给予责令停产、停止使用、停止施工、临时查封,行政拘留、刑事拘留等消防行政处罚情形之一的。

其余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或者火灾隐患,经查证属实,给予举报人20元奖励。

举报事实不清或者举报对象不明,或者举报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已被公安机关立案查处、尚未结案的,或者举报人不提供联系方式的,不予奖励。举报人是公安、消防工作人员及其亲属的,不予奖励。对举报的同一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或者火灾隐患,不重复奖励,只奖励第一举报人。对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或者火灾隐患的,应视为一次举报,奖励由举报第一署名人或者第一署名人委托的其他署名人领取。

【领奖时间及条件】 受奖励的举报人应当自接到领奖通知之日起30日内到指定地点领取奖励,逾期未领取的,视为主动放弃。举报人领取奖励时,应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并签署本人真实姓名和填写身份证号码。

哈市警方将严格执行举报保密制度,对举报人的姓名、身份、住址等个人相关信息以及举报的具体情节予以保密。

(来源:公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