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春节期间要按规定时间在安全区域燃放烟花爆竹

25.01.2016  17:10

  日前,为加强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预防事故发生,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减少环境污染,哈尔滨市人民政府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哈尔滨市经营和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面向社会发布了《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2016年春节期间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等有关事宜的通告》。‍‍‍‍‍

  《通告》规定,本市建成区内,2016年2月1日(农历十二月二十三)至2016年2月22日(农历正月十五)期间,除2016年2月7日(农历除夕)全天外,每日六时至二十四时可以燃放烟花爆竹,其他时间禁止燃放。提倡市民不放或者少放烟花爆竹,绿色环保过春节。春节期间,有关部门发布空气重污染橙色或者红色预警时,应当暂停燃放烟花爆竹。

  据了解,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下列地点或范围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一)文物保护单位及其法定保护范围内;(二)车站、码头、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及其法定保护范围内;(四)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五)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敬老院;(六)山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七)商店、饭店、影剧院、体育馆、公园等公共场所,行人多的街道、广场;(八)步行街区、人行天桥和地下通道出入口等人流密集场所;(九)房顶、阳台、窗口、楼梯、走廊;(十)棚户区、柴草垛堆放地。

  《通告》强调,燃放烟花爆竹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向行人、车辆、建筑物投掷烟花爆竹;(二)在高层建筑、构筑物、树枝、路灯杆上悬挂、垂吊燃放烟花爆竹;(三)妨碍交通秩序。未成年人应当由监护人看护燃放烟花爆竹。

  《通告》要求,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协调公安、安全生产监督、行政执法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春节期间燃放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哈尔滨市经营和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通告》自公布之日起至2016年2月22日施行,过期自动失效。

  提醒广大市民:燃放烟花应当到空旷、开阔的广场,沿江堤岸或者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划定的区域。(哈尔滨市公安局 刘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