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 与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 衔接管理办法》的通知

24.02.2016  11:14

黑卫科教发〔2016〕31号

各市(行署)、绥芬河市、抚远县卫生计生委(局) 教育局,有关高等医学院校、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省卫生计生委有关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教育部等七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卫科教发〔2013〕56号)和《黑龙江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实施办法(试行)》(黑卫科教发〔2014〕149号)文件要求。根据《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医教协同深化临床医学人才培养改革的意见》(教研〔2014〕2号)、《关于印发临床医学、口腔医学和中医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性培养方案的通知》(学位〔2015〕9号)、《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临床医学、口腔医学和中医硕士专业学位的试行办法的通知》(学位〔2015〕10号)之规定,结合我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与临床医学、口腔医学和中医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实际,现将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省教育厅、省中医药管理局联合制定的《黑龙江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与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衔接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黑龙江省教育厅  黑龙江省中医药管理局

2016年2月17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抄送: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教育部。

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 2016年2月17日印发




黑龙江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与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衔接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等七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卫科教发〔2013〕56号),完善黑龙江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相关配套政策,有效推进我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与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衔接,依据国家《关于医教协同深化临床医学人才培养改革的意见》(教研〔2014〕2号)、《关于印发临床医学、口腔医学和中医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性培养方案的通知》(学位〔2015〕9号)、《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临床医学、口腔医学和中医硕士专业学位的试行办法》(学位〔2015〕10号)及《黑龙江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实施办法(试行)》(黑卫科教发〔2014〕14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医学硕士专业学位”包括临床医学、中医、口腔医学硕士专业学位。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高校符合招录条件的临床医学、中医、口腔医学类别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2014年以来以本科学历学士学位参加我省临床医学、口腔医学、中医类别(指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学,下同)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拟以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申请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的培训对象(以下简称“培训对象”)。

      第四条 已取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人员原则上不得报考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成立由省卫生计生委、省教育厅主管领导参加,省卫生计生委、教育厅行政主管部门、学位授予单位及培训基地有关负责人组成的黑龙江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与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学位教育衔接工作指导委员会,负责组织全面实施与监督执行;学位授予单位与相关培训基地成立黑龙江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与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学位教育衔接工作小组,负责具体实施。各级组织机构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相关工作会议,共同商议解决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第六条 学位授予单位应根据国家及省的有关文件要求,制订出台黑龙江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与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学位教育衔接的具体措施与管理办法,制订符合国家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标准与内容要求的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符合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公共课程要求的课程设置目录和课程大纲;制订出台培训对象以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申请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的具体措施与管理办法。

第七条 学位授予单位在制定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招生计划时,应充分考虑相关培训基地的容量及导师带教能力,会同省卫生计生委主管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部门共同制定。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录取名单在报送省招生办的同时,抄送省卫生计生委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 学位授予单位应加强对培训基地在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临床能力培养过程的监督与指导,与培训基地共同开展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在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遴选工作中,在政策制定方面应当给予培训基地以适当倾斜。在配备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时,应充分考虑学位论文指导与临床能力训练的需求,保障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与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有效衔接。

第九条 培训基地应加强培训基地内涵建设,统筹协调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与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的关系,加强与相关学位授予单位之间的配合,依据上级主管部门有关文件精神的要求,科学合理制定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临床轮转计划,协助遴选指导导师,扎实开展相关教学活动,加强过程管理与质量监控,确保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培养质量。

第十条 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以研究生、住院医师双重身份接受学位授予单位及培训基地的共同管理,须与学位授予单位及培训基地签署协议。

第十一条 为保障在培培训对象学习的稳定性,培训基地应正确导向,鼓励和支持以本科学历学士学位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培训对象,以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申请医学硕士专业学位。

第十二条 培训对象以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申报临床医学、口腔医学和中医硕士专业学位,由所在培训基地统一组织申报。具体实施方案、管理办法、考试方案,由学位授予单位与相关培训基地依据国家和省的相关文件精神共同协商制定。

第三章 培养过程管理

    第十三条 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主要采取理论学习、临床轮转与导师指导相结合的方式,以临床轮转为主。培养过程应严格按照国家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内容与标准进行,同时重视学位课程学习、以及临床研究能力和教学能力的全面培养。中医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还需注重传承中医经典。

第十四条 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学位课程主要包括公共必修课、专业基础课、专业课及其它选修课程。学位课程设置由学位授予单位依据国家有关文件要求设置,应与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公共科目及临床专业理论学习相结合,同时满足学位授予及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专业理论及公共科目课程的需求。

第十五条 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学位课程教学由学位授予单位与培训基地共同组织开展,可采取集中授课、网络教学、专题讲座等多种形式。为保障临床轮转的进行,学位课程教学可在业余时间里进行,分散在整个培养过程中。

第十六条 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学位课程考试可采用笔试、研究和学习报告等多种形式进行,由培训基地协助学位授予单位组织完成。学位课程考核合格作为申请硕士专业学位的必备条件之一,考试成绩抄送学位授予单位备案。

第十七条 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临床能力训练,原则上应在省级及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中医药管理部门认定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进行。临床轮转时间不少于33个月,轮转内容必须严格按照《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内容与标准(试行)》、《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标准(试行)》进行,必须达到各专业培训标准细则的病种、病历及操作等要求。

第十八条 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临床能力考核,严格执行国家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过程考核和结业考核标准,重点考核其临床综合分析能力、思维能力及临床实践操作能力。临床能力日常考核及出科考核由培训基地按照要求自行组织,结业考核由全省统一组织,成绩抄送学位授予单位备案。

第十九条 培训基地应加强对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科研能力培养,掌握文献检索、资料收集、病例观察、医学统计、循证医学等科学研究方法,并具备一定的临床研究能力。

第二十条 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应按照要求定期参加教学查房、病例讨论会、小讲课及临床带教等教学活动,培养一定的教学能力。

第二十一条 培训基地应加强对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临床轮转期间,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登记手册及考核手册的管理,全部原始材料将作为其参加临床轮转的重要依据,为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结业考核的必备条件。

第二十二条 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在培训期间,请假应同时向培训基地和学位授予单位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相关管理按学位授予单位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的要求执行,请假期间所延误的临床培训轮转时间,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补齐。

第二十三条 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数据信息,纳入黑龙江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综合管理平台统一管理。培训基地必须建立完整的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管理档案,相关信息、培养方案及实施细则须上报省卫生计生委备案。

第二十四条 鼓励培训对象在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期间或完成培训之后,以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申请临床医学、口腔医学和中医硕士专业学位,学位类别须与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招收学科相对应,申请学科应为所培训学科及其二级学科;最长修读年限和申请学位年限,由学位授予单位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要求自行规定。

第二十五条 学位授予单位及培训基地,对于同等学力人员,应在培训对象通过同等学力人员申请专业学位外国语水平全国统一考试及申请临床医学、口腔医学和中医硕士专业学位学科综合水平全国统一考试后;

负责安排导师指导其完成临床科研能力训练和学位论文。承认培训对象在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期间的同类理论课程及临床能力训练学习成绩,同类课程准予免修。

第四章 学位授予

      第二十六条 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申请硕士专业学位,同时符合以下条件者,可向学位授予单位提出学位申请,经审核通过,由学位授予单位颁发硕士研究生学历证书和硕士专业学位证书:

1.完成学位授予单位培养方案所规定的各项要求;

2.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证书》;

3.完成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全部内容,取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

4.完成硕士学位论文并通过答辩。

第二十七条 培训对象以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申请医学硕士专业学位,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由本人向学位授予单位提出申请,经学位授予单位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授予相应硕士专业学位,并颁发硕士专业学位证书:

1.临床医学类、中医学类及口腔类本科毕业生并获得医学学士学位;

2.通过同等学力人员申请专业学位外国语水平全国统一考试及申请临床医学、口腔医学和中医硕士专业学位学科综合水平全国统一考试;

3.申请的专业学位类别与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招收学科相对应;

4.通过学位授予单位组织的相关课程考核并合格;

5.在省级及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认定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完成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并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及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者,可视为通过临床能力考核。

6.按照国家相关要求完成学位论文并通过答辩。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八条 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执行国家和省关于研究生教育的相关规定,奖学金、助学金等由学位授予单位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及标准予以发放。鼓励培训基地加大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资金投入,不断提高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待遇。

第二十九条 培训对象培训期间享受国家有关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待遇,以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申请硕士专业学位,应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标准向学位授予单位缴纳学费。

第三十条 为保障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培养质量,学位授予单位应制定出台相关配套政策,向培训基地拨付一定比例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专项经费,主要用于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在培养期间临床实践教学、导师培训、资料印刷及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考核等方面的相关费用。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2013 级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可自愿选择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但需按要求完成临床轮转,各高校需提交临床轮转安排、培训登记及考核手册等佐证材料,且参加全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结业统一考核。考核通过者,颁发黑龙江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

第三十二条 结合我省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现状,国家 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改 革试点高校试点专业的2014级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符合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招收条件者,可 自愿申请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但必须按国家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要求完成33个月临床轮转,前期临床轮转需提供真实有效的佐证材料。培训结束后需参加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结业统一考核。考核通过者,颁发国家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非试点高校按照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要求完成培训者,参加全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结业统一考核,考核合格者,颁发黑龙江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教育部相关文件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黑龙江省卫生计生委(中医药管理局)、省教育厅共同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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