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方不破案 就跳地铁站

01.10.2015  17:45

  只因自家价值800元的水泵丢失,公安机关未能按照张某某心愿破案,五常市张某某多次到北京上访,并先后两次在北京地铁站内跳下站台,在政府机关服食农药、鼠药,在办公场所当众小便。日前,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二年。

  2013年12月11日下午,在北京地铁一号线东单站台处,张某某跳到铁轨上,后被工作人员发现并拽到站台上,致使1208次列车晚点9分钟,1214、1215次列车当天停运。2014年3月10日,张某某再次到北京市地铁一号线王府井站站台处,跳到铁轨上后被地铁工作人员发现并拽回。

  经调查,张某某的两次举动都是为上访。2013年10月,家住五常市的张某某家中价值800元的水泵丢失,她向公安机关报案,并称怀疑水泵是邻居吴某某偷走的。由于案件未达到刑事立案标准,警方将其确定为一般治安案件。后经侦查,无证据证实盗窃行为是吴某某所为。张某某为此不满,开始上访。为化解矛盾,五常市政府、兴隆乡政府及张某某所在的村委会,给她重新打了水井,买了水泵和管子,共计花费3600余元,多次陪同张某某到医院就医共花费1.5万元,并从化解矛盾角度提出给张某某一定数额的救助款。张某某表示不接受,并多次到五常市政府信访办、五常市公安局、北京市相关部门采取非正常手段进行无理访。

  审理中,法院认为,张某某的一系列行为严重扰乱了公共秩序和政府机关的正常办公秩序,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其行为已经构成寻衅滋事罪。

  律师说法:上访群众应当按照《信访条例》规定的程序,到有关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信访接待场所反映诉求,依法、逐级、有序进行上访活动。越级进京到敏感地区非正常上访,到其他非信访接待场所非正常上访,以表达诉求为名滋事、意图扩大影响、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必须承担相应法律后果,受到法律追究。法律规定,对于非正常上访人员,一律先处理违法行为,再解决合理诉求。

  公安机关可根据《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信访条例》等法律法规,对非访行为依法进行处置。对到非正常接待场所上访,危害社会治安秩序、威胁公共安全的,强行带离现场、依法予以拘留或采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进行处理;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依法予以行政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组织聚众闹事、实施缠访闹访等行为的,依法从严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