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警方被疑用死囚顶包:接上访后一周命案告破

26.08.2015  10:43

  董恩柱照片

  葫芦岛市公安局答复孙玉洁

  再过不到一个月,将是辽宁省葫芦岛市人孙玉洁结婚30周年纪念日。只是,她的丈夫董恩柱离世十几年。

  2003年10月,出租车司机董恩柱在自己的车上被杀身亡。警方两年侦查无果。在孙玉洁持续的上访压力下,2005年7月,警方一周内宣布该案告破,凶手有两人:一人是当时羁押在看守所的死刑犯蔡云龙,另一人是已经死亡的李明珠。

  然而,警方两次将该案移交葫芦岛市检察院审查起诉,但第一次被检方退回补充侦查,第二次检方称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建议警方撤销此案。

  葫芦岛市公安局在后来的孙玉洁上访结案报告中坚称,“蔡云龙交代的整个过程与现场勘察、调查访问的所有细节相吻合,不存在诱供、引诱情况,并认定董恩柱被杀一案系蔡云龙伙同李明珠所为”。

  但在《结案报告》中,警方也承认,因李明珠死亡,有些证据灭失,认定该案系蔡云龙同李明珠所为没有直接证据。

  从一开始,孙玉洁就不认可警方给出的凶手,她认为这是警方在拿死刑犯“顶包”糊弄自己。

  她向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表示,案件将近两年未破,在她上访的压力下,警方突然一周之内给出了两个凶手,而在此之前警方从未提及过蔡云龙和李明珠。在警方给她的上述结案报告中,认定两人系凶手的证据也只有蔡云龙的口供。

  澎湃新闻联系曾负责侦办该案的兴城市公安局政委王志才(当时任兴城市公安局刑侦大队队长),他称当年自己确实参与侦办此案,但他拒绝就此案接受采访,并让记者与葫芦岛市公安局政治部联系。

  8月24日上午,葫芦岛市公安局宣传科回复澎湃新闻称,因未得到上级批准,不能接受采访。

   死亡

  2003年10月18日,辽宁省葫芦岛市的气候已然转凉。这天早上,出租车司机董恩柱像往常一样出车,到20多公里外的兴城市去拉活。

  上世纪90年代和妻子孙玉洁同时下岗的董恩柱以开出租车为生,在18天前,他刚刚拥有了这辆自己的出租车,告别了替别人打工的日子。相对于葫芦岛市区,它下辖的兴城市出租车手续更为便宜。在四处拼凑了4万块钱之后,这辆车牌号为辽PD1396的红色夏利出租车的主人,成了董恩柱。

  那天晚上8时45分左右,也就是董恩柱快要收车回家的时候,孙玉洁给丈夫打电话,但无人接听。她以为丈夫在路上了,但过了十分钟,她再次拨打,依然无人接听。她感觉事情不对,马上问了和丈夫常在一起拉活的出租车司机李铁刚,李说董恩柱已经收车了。

  孙玉洁马上找了辆车往兴城赶,到了董恩柱常拉活的兴城温泉“海天之星”歌厅附近打听。正在焦急地寻找丈夫之时,她听说,两公里之外的地方,一辆出租车出事了。还没到跟前,她就看见了自家的车,到处是血。

  根据葫芦岛市公安局后来给孙玉洁的《辽宁省葫芦岛市公安局关于孙玉洁上访案的结案报告(葫公[2007]20号)》(以下简称“《结案报告》”),2003年10月18日22时30分许,兴城市公安局刑侦大队接110指挥中心电话报警称:在兴城市医院桥北胡同停放一台红色夏利出租车,车牌号为辽PD1396,在该车的驾驶位有一人倒卧在车里,怀疑发生案件。刑侦大队接警后,值班人员立即赶到现场,发现车内人身上有血,已死亡。经查,死者系辽PD1396号出租车司机董恩柱,经尸检,董被他人用单刃锐器刺切胸部致心肺破裂大出血死亡。

   凶手

  孙玉洁说,自己曾张贴告示寻找目击者但被警方阻止,因此怀疑警方包庇嫌犯,从2004年便开始以寄信件、上访等方式向葫芦岛市公安局、辽宁省公安厅等单位投诉、举报兴城市公安局。

  孙玉洁称,2005年7月7日,时任兴城市公安局刑侦大队队长的王志才找到她,称辽宁省公安厅过问此案,他们将对孙所提供的嫌疑人线索进行调查。6天之后的7月13日,时任兴城市公安局局长的王杰亲自通知孙玉洁:董恩柱被杀一案告破,凶手是已被判处死刑的在押嫌犯蔡云龙和在2004年就已死亡的李明珠。

  判决书显示,1979年出生的蔡云龙在2003年12月被刑拘。2004年11月,蔡云龙因犯抢劫罪、故意伤害罪被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

  《结案报告》称,2005年7月,兴城市公安局刑侦大队接到葫芦岛市看守所提供的坦检材料,在押犯罪嫌疑人蔡云龙交代,2003年10月他在兴城杀害一名出租车司机,接此情况后刑警大队立即对蔡进行讯问。

  蔡云龙交代,2003年10月中旬的一天晚上6时至7时许,他伙同葫芦岛市南票区人李明珠在兴城一歌厅唱歌,后出来打一出租车行至一胡同,抢劫杀害该出租车司机。

  兴城市公安局刑警大队随即根据蔡云龙提供的住址对李明珠进行抓捕,但发现李明珠已在2004年11月23日被害身亡。

  《结案报告》中列明了认定蔡云龙与李明珠为杀害董恩柱凶手的八项依据:蔡云龙交代的作案时间、打车地点、作案工具、抢劫杀人作案的对象的体貌特征、李明珠的体貌特征及身上特征(纹身)以及指认的作案现场、李明珠抛刀地点等均与该案吻合。

  《结案报告》写道,2005年9月,兴城市公安局将蔡云龙起诉至兴城市人民检察院,兴城市人民检察院将该卷宗移送葫芦岛市人民检察院。2005年10月,葫芦岛市人民检察院以证据不足转退兴城市公安局补充侦查。当年11月23日,兴城市公安局在补充侦查后又将该案移送起诉。12月29日,葫芦岛市检察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建议兴城市公安局撤消该案。

  然而,兴城警方认为,因李明珠死亡有些证据灭失,虽然认定董恩柱被杀一案系蔡云龙同李明珠所为没有直接证据,但警方通过侦查认为蔡云龙交代的整个作案过程与现场勘察、调查访问的所有细节相吻合,侦查过程中不存在诱惑、引导情况。

  2006年8月22日,警方作出了认定董恩柱被害一案系蔡云龙伙同李明珠所为的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