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新设立典当企业及分支机构申报工作的公告

19.01.2016  18:57

 


 
根据《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5年度典当行设立工作的通知》(商办流通函〔2015〕790号)有关要求,现将我省新设立典当企业及分支机构申报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设立原则
1、2015年全省新设立典当企业,严格按照商务部“布局合理、结构优化、适度竞争”的原则进行。并按照商务部下达通知的比例及各地商务部门上报的《2015年典当行业发展计划》统筹分配名额。
2、对有申请意愿且企业实力强、有发展前途,特别是大型企业集团进入的优先设立。
3、对典当业效益好、小微企业融资需求旺盛及尚无典当行的空白地区、县(市)优先设立。
二、申报条件
严格按照《典当管理办法》、《典当行业监管规定》所规定的准入条件,审核新设立企业。
(一)申请设立典当行需具备的条件
1、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章程。
2、有符合规定的最低限额的注册资本。各地设立典当企业注册资本为:哈尔滨市、大庆市注册资本金在4000万元以上,其它市地注册资本金在3000万元以上,无空白地区、县(市)注册资本金在2000万以上,空白地区、县(市)注册资本金在1000万以上。
3、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办理业务必需的设施。
4、有熟悉典当业务的经营管理人员及鉴定评估人员。
5、必须有两个以上法人股东和自然人股东组成,第一大股东必须是法人股东,且法人股相对控股。
6、拟设立典当企业法人股东企业要成立满三年以上,且近两年连续盈利,并出具近两年依法纳税证明。
7、法人股企业不能为自然人独资企业。
8、禁止投资担保和融资类企业做为典当行法人股东。
9、法人股企业对典当行投资额度不能超过企业注册资本金的50%。
10、企业权益性投资余额加上本次对典当行投资额度不超过本企业的净资产的50%。
11、企业净资产不低于资产总额的50%,其中房地产开发企业需净资产不低于资产总额的80%。
12、符合《典当管理办法》第九条和第十条规定的治安管理要求。
13、符合国家(本地区)对典当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要求。
(二)申请设立典当分支机构需具备的条件
1、经营典当业务三年以上,注册资本为:哈尔滨市、大庆市注册资本金在4000万元以上,其它市地注册资本金在3000万元以上,其它地区、县(市)注册资本金在2000万以上。
2、最近两年连续盈利。
3、典当企业应当对每个分支机构拨付不少于500万元的营运资金,典当行各分支机构营运资金总额不得超过典当行注册资本的50%。
4、最近两年无违法违规经营记录。
5、执行《典当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安全制度,具备《典当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的安全防范设施。
三、申报材料
(一)申请典当行需要提交的材料
1、申请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
2、典当行公司章程、出资(入股资金来源要真实合法,未以借贷资金或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协议及出资承诺书。 
3、典当行业务规则、内部管理制度及安全防范措施。
4、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为避免给申请企业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经省商务厅审核通过,并得到可验资通知后再进行验资。)。
5、档案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法人股企业法人、自然人股东、拟任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的简历(加盖档案所在单位或现供职单位公章)、身份证复印件和户籍所在的派出所出具的无犯罪证明。
6、具有法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法人股东财务审计报告及出资能力证明(为避免给申请企业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经省商务厅审核通过,并得到可进行审计和验资通知后再进行审计和验资。)。
7、法人股东的董事会(股东会)决议及营业执照复印件。
8、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
9、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二)申请设立典当分支机构需提交的材料
1、申请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董事会(股东会)决议。
2、具有法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该典当行最近两年的财务审计报告。
3、档案所在地人事部门出具的拟任分支机构负责人的简历、身份证复印件、户籍所在的派出所出具的无犯罪证明。
4、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
5、本省跨市设立分支机构的,由所在市(地)商务局及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出具的最近两年无违法违规经营记录的证明。
四、申报要求
1、申报设立典当企业,要严格按照《典当管理办法》、《典当行业监管规定》的要求提交申报材料。
2、法人股东如为国有独资或控股企业,应当出具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关于国有资产投资典当行的承诺函,同意国有资产进入典当行,并承诺退出或转让时,须先经商务主管部门审核拟受让候选名单及有关资料后,在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相关国有资产转让手续。
3、法人股东为上市公司投资的,上市公司应当出具承诺函,承诺有义务配合各地商务主管部门的监督核查,主动提供上市公司与典当经营业务相关联的有关资料和报表。
4、全体股东出具的所有申请材料及所出资金要真实合法并出具承诺书,若弄虚作假及违法要承担一切后果及法律责任。
5、具有法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拟新设立典当的法人股企业进行验资和对法人股企业进行财务审计等,要遵守职业规范,坚持原则,按照法律规范及典当设立条件要求进行严格验资、审计,不得弄虚做假,对所出具的验资证明及审计报告要承诺承担法律责任。
6、新设立的典当企业,注册资金必须存入当地的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之一的银行,以便进行验资工作。
7、新设立典当企业,注册资金一旦进入典当行账户,在典当行运营期间不允许抽逃或挪作他用,只允许用于开展典当业务。
8、凡没有上报2015年典当行业发展计划的市(地),不予受理企业申报。
9、按照商务部规定,新增典当行实行额度管理。因此,可能出现申请者因递交申请排序在后而未获受理或受理后未获得审批通过的情况。对此产生的前期投入的经济损失,申请企业应予以充分认识并自行承担。
10、拟申请设立典当行的企业,要按要求时限向省商务厅提交申报材料一式三份。
五、受理方法
1、收到申请材料后,当场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经审核,申请材料形式齐全并符合格式要求的,正式受理,并分市(地)按照时间顺序进行先后排序登记。经审核,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有关要求的,当场退回材料,补正后重新申报。
2、从受理截止日起,在45个工作日内,对受理的申请材料进行认真审核。经审核,申请材料不符合条件的,不予通过,并退回申请材料;审核通过的企业名单在网上公示无异议后,正式给申请企业下达批复。
六、受理时间、地点
申请设立典当的企业要将纸制申报材料(一式三份)报给省商务厅流通业发展处。受理截止时间: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16年2月5日止。
    地点:哈尔滨市香坊区和平路173号。
    联系人:李玉才    联系电话:0451-82631315     
            耿  冰    联系电话:0451-82637241
 
 
 
                                 2016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