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执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取消建筑智能化等4个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

23.07.2015  13:51

  黑建设〔2015〕4号

  关于贯彻执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取消建筑智能化等4个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地)住建局(建委),省农垦、森工总局住建局:   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取消建筑智能化等4个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市[2015]102号),为贯彻落实通知要求,做好具有工程设计与施工(简称一体化)资质企业的后续相关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具有一体化资质的企业,其资质证书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但企业可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提前申请换证。   二、具有一体化资质的企业,应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60日前申请,分别换领原一体化资质相应等级和类别的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和建筑企业资质证书。               三、申请换证的一体化一级资质企业,应先到省住建厅换领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并在15日内持原一体化资质证书正本及所有副本、新换领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到住房城乡建设部换领工程设计资质证书。   四、申请换证的一体化二级及以下资质企业,须将换证材料报送我厅行政服务中心。换领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及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应同时申请,一并提交申请材料。只申请换领工程设计资质证书或只申请换领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应提交加盖企业公章的书面材料和法定代表人签字。   五、申请换证的一体化二级及以下资质企业,换领工程设计资质证书时需满足工程设计乙、丙级各资质标准中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规定的人数,不需要提交企业和个人业绩。企业需提交的材料包括:1、设计资质申请表;2、资质标准要求的注册人员身份证明及复印件、加盖执业印章的注册执业证书复印件,非注册技术人员的身份证明、职称证书、毕业证书及复印件;3、原一体化资质证书正本及所有副本。   六、申请换领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按照《关于换发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通知》(黑建建[2015]9号)文件要求进行办理。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5年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