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兴隆农垦法院:明确诉求 找准突破口 定纷止争效果好

17.03.2016  11:28

        红兴隆农垦法院在办理民商事案件过程中,坚持为民务实,实现“案结事了、定纷止争”目标。近日,该院清河法庭成功调解一起拖欠农机作业费案件,取得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张某因王某拖欠农机作业费3万余元,仅凭一份录音资料,将王某诉至法院。在起诉状中张某对3万余元诉讼请求的构成及形成没有明确,王某对张某的诉求又不予认可。考虑这时进行调解,将达不到预期效果。法官决定直接进入庭审,通过要求张某明确诉求,固定案件争议焦点,寻找案件突破口。案件进入庭审,在法官要求下张某对3万余元的诉讼请求叙述明确,其中2.4万元系2014年王某拖欠张某水稻收割作业费,其余部分是张某为王某联系他人机车作业费用。王某答辩对2.4万元的诉讼请求提出异议,认为双方对此费用已结算完毕,并且算账后张某还返给王某2万余元。通过张某的陈述及王某的答辩,案件焦点是张某要求王某给付2.4万元机车作业费证据是否充分诉讼请求应否支持。经审查张某提交的录音资料对王某欠2.4万元的作业费不能充分证实,无其他证据进一步佐证,如果双方不能达成协议,依据案件事实及证据,张某2.4万元部分的诉求将不予支持,张某将有可能提出上诉,双方矛盾仍不能有效解决。

        案件审理中,张某、王某都提到双方曾合伙买了一台价值10多万元的收割机,此机器现在张某处。近年来因农机更新换代,现在这台机器仅值4万余元,王某有意退出合伙,将收割机给张某抵欠款,双方只是对价格协商不一致,无法达成协议。法官决定以此信息为突破口,通过为当事人解决非诉纠纷,促成双方对诉讼案件纠纷的解决,经过对双方的劝导、协调为双方办理收割机过户手续,张某与王某商定合伙收割机价值4万元,归张某所有,王某应分得2万元抵本案欠款的协议。该案中法官没有就案办案,而是通过触类旁通的办法,寻找矛盾的平衡点,将原本可能凭证据无法解决的纠纷圆满解决,切实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利益,达到了定纷止争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