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长安网】是不是虚假诉讼证据说了算 七台河市检察院开展虚假诉讼专项监督工作

10.12.2019  11:31
七台河市检察院:多种措施开展虚假诉讼专项监督工作效果明显 2019-12-06 18:50    来源:平安龙江网    责任编辑:高杨清   字号  大  中  小    分享至:

为加大对虚假诉讼行为打击力度,促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维护司法公正和权威,2019年6月末起,黑龙江省检察机关正式启动为期两年的民事虚假诉讼监督专项活动,对民间借贷、“套路贷”、套取公积金、离婚析产、房产买卖、以物抵债、劳资纠纷、交通事故理赔等虚假诉讼高发多发领域进行法律监督。目前,专项活动已取得一定成效。

11月25日起,“龙江检察”推出“民事虚假诉讼专项监督进行时”专栏,推介全省各级检察机关典型案例和经验做法,看检察机关如何主动监督,打击虚假民事诉讼。

虚假诉讼的实质是当事人以司法为工具谋非法之利,给利益相关方造成严重经济损失,也造成了司法资源的巨大浪费。七台河市检察机关在开展虚假诉讼专项监督中通过上下一体办案机制、加强与相关职能部门沟通协调、多方调查取证,办理了一批在当地有影响的虚假诉讼案件,收到了较好的法律监督效果。截至目前,七台河市检察机关共摸排虚假诉讼线索8件,受理审查4件,其中,向法院制发虚假诉讼再审检察建议3件,涉案标的高达1200余万元,法院已采纳检察机关建议3件,均已裁定再审,已审结改判1件。

“检察官,我的房子怎么就成别人的了?你们得为我做主啊!”2018年2月,时任七台河市茄子河区检察院副检察长孔祥森受理了这样一个案件:孙某在得知自己所有的两栋平房在2017年被茄子河区法院以调解的方式确权给他人时,以案件当事人王某和朱某恶意串通进行虚假诉讼为由申请茄子河区检察院对此案进行法律监督。

据孙某反映:2011年5月,王某和朱某签订换房协议,王某用自己所有的两栋平房(330平方米)与朱某的楼房(49.23平方米)进行交换,并且支付朱某3000元差价。由于旧房屋产权证不能办理过户登记,因此,双方约定以交付房屋产权证及3000元差价为合同履行完毕。2012年7月,朱某以其换得的两栋平房作为抵押,向张某借款6万元,借款期限为4个月,孙某为朱某提供了口头担保。借款到期后,朱某没有按时向张某偿还借款本息。2016年,作为担保人的孙某分批将借款本息共计15万元全部给付张某,并协议约定由孙某取得抵押房产即两栋平房的所有权。然而,法院的一纸调解书却将本已属于孙某的房屋返还给王某,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严重侵害。

“孙某持有朱某向张某进行抵押借款的欠条和两栋平房的产权证,而该调解书中却没有涉及两栋平房进行过抵押借款的事实。”据孔祥森介绍,在询问孙某后,初步认为此案有虚假诉讼的嫌疑,遂决定对该案进行进一步核查。

然而,王某和朱某均不承认该案系虚假诉讼。

“是不是虚假诉讼,需要让证据说话。”为了查清事实真相,孔祥森进行了大量的走访工作。

在王某换得的楼房所在社区走访时,办案人发现,该楼房并没有像王某诉讼时说的那样已经停水停电,其向法院主张撤销换房协议的理由和事实并不成立。

通过询问债权人张某证实朱某以两栋平房向其作抵押借款,孙某在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后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事实。

孔祥森还走访了王某和朱某的一些邻居和朋友,所取得的证据与孙某陈述的事实基本吻合。

在固定了相关证据后,2018年2月28日,茄子河区检察院据此向区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意见,裁定再审。

2018年12月29日,法院再审判决,撤销了原审调解书,申请人孙某的合法权益得到了保护。

“这只是七台河市检察机关办理打击虚假诉讼案件的一个缩影。”孔祥森介绍说,为了避免更多的群众被虚假诉讼侵害合法权益,2019年6月,七台河市检察院在全市检察机关开展虚假诉讼专项监督工作。两级检察机关构建上下一体化办案工作机制形成虚假诉讼监督合力;充分利用公益诉讼网格员群体,延伸发现虚假诉讼的触角,以获取高质量案源线索;通过定期走访、召开座谈会和联席会等方式,加强与法院、行政机关、仲裁机构、公证部门的沟通,并与市银保监分局就保险领域虚假诉讼线索移送、业务咨询等方面工作达成了配合意向。

在办案中监督,在监督中办案。自专项工作开展以来,七台河市检察机关在审查案件中发现虚假诉讼线索的敏感性进一步增强,并取得了很好的效果。七台河市检察院在办理高某申请执行监督一案中发现,相关联的一个民事调解案件存在虚假诉讼的可能。于是,指令新兴区检察院进行调查核实,发现该案确实为虚假诉讼,遂向新兴区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此案,已经裁定再审。

随之,辖区各基层检察院结合本辖区特点在重点领域开展虚假诉讼小专项监督也有了新的收获。新兴区检察院开展的棚户区房屋确权虚假诉讼专项监督、勃利县院针对辖区小煤矿关闭引发的索要工人工资类案件开展的专项监督,现已收集举报线索2件,现正在进行调查取证等审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