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试用期内,单位能开除我吗?

01.09.2016  01:38

8月22日,来蓉务工的何先生咨询称,今年8月初,他到成都某物业公司当保安,马上要到一个月了。前几天,公司负责人告诉他,如果上班不认真,在试用期间,公司可随时开除他。何先生问:公司这样的说法有法律依据吗?

针对何先生的问题,记者采访了四川广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刘东,他认为,试用期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磨合的过程,因为劳动者能否适应用人单位的要求还不确定,所以有些单位会告诉劳动者保留随时解聘的权利。但法律并没有赋予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随时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

刘律师表示,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试用期应当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也就是说,试用期间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已经签订了合法有效的劳动合同。试用期间劳动者的权利义务与适用合格的劳动者并没有什么区别。在试用期中,除有证据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这样,企业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的举证责任放在了企业方,企业在试用内解除劳动合同必须要证明劳动者不符合企业的用人条件,而不是在试用期内可随意解除劳动合同。由此可见,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是有前提的,即必须能举证证实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假如劳动者被证实真的不符合录用条件,单位应在试用期最后一天劳动者下班以前通知劳动者,过了这个时间,应认为劳动者已经试用合格,自动转正为正式员工。”刘律师说,用人单位如有违反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的行为并对劳动者造成损失的,劳动者有权依法获得赔偿。在劳动合同试用期内如发生劳动争议,可依据有关规定,到当地劳动仲裁部门或劳动争议调解组织通过协商、调解、仲裁程序解决。

(来源:司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