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调整规范少数民族考生高考加分政策

25.06.2015  16:55

根据国家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部署,按照立法先行,立法与改革政策相统一的要求,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黑龙江省民族教育条例>的决定》,对少数民族高考加分政策作了进一步调整和规范。调整后的加分政策为:使用本民族文字答卷的少数民族考生,经省民委审核确认的户籍在自治县、民族区、民族乡镇且学籍在户籍所在县的高级中等学校的少数民族考生(当地连续3年以上户籍和当地高中连续3年学籍并实际就读),报考全国院校时,在高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5分投档,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经省民委审核确认的户籍在我省的鄂伦春、赫哲、鄂温克、柯尔克孜、达斡尔、蒙古、锡伯、俄罗斯族考生,在报考黑龙江省属院校时,在高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10分投档,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2015年1月1日前取得我省高中学籍的散居在汉族地区的其他少数民族考生,在参加2015年、2016年、2017年高考时,在所报黑龙江省属高校投档分数线下降低5分投档,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