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整贪污量刑数额是尊重现实

28.08.2015  10:22

  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取消对贪污受贿具体数额的规定,量刑的具体情形和标准改由两高作出司法解释,既便于保持刑法的稳定和立法的严肃性,也可以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对量刑的具体数额、情形适时作出调整,更符合司法规律和司法实践需要,值得期待。

  我国刑法对贪污受贿量刑具体数额的规定,已经18年未调整。正在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对贪污犯罪情形重新做出划分:不再具体列出贪污数额,而是分成贪污数额“较大”“巨大”“特别巨大”三档量刑。那么,各级法院将来该如何把握贪污受贿量刑的尺度?最高法工作人员透露,有关贪污受贿犯罪量刑的具体情形和标准的司法解释已在研究制定当中。(8月26日《南方都市报》)

  现行刑法中对于贪污受贿犯罪,按照个人贪污数额“10万元以上”“5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5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不满5000元”等4类情形,并根据情节轻重,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标准。然而,这一标准早在1997年刑法中便予以确立,18年来都未调整,早已跟现实严重脱节——过去,贪污10万元以上就算数额特别巨大的情形,要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要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现在,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通货膨胀,官员贪污数额动辄几百万、上千万甚至上亿元,如果继续按现行规定以10万元为参照标准量刑,不合理也不公平。

  顺应经济社会发展调整贪污受贿犯罪量刑标准,让贪官为自己的罪行付出应有的代价,符合“罪刑相适应”的定罪量刑原则,早已在法学界形成共识,也在近年司法实践中有所体现。举两个对比较为鲜明的案例:1991年,原首都钢铁公司北京钢铁公司党委书记管志诚因贪污公款8.2万余元、受贿141.83万余元,被判死刑;2015年,国务院扶贫办外资项目管理中心原主任范增玉因受贿折合人民币4013.4388万元、贪污260万元,被判处死缓。近年来,贪污受贿罪已经罕有死刑立即执行的判决,大部分贪污数额巨大、情节严重的落马高官被判死缓,然后通过减刑改为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最终重见天日。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吃拿卡要,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会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而且社会影响比较恶劣,必须依法予以严惩。当然,贪污具体数额、情节轻重等相关量刑标准要有明确的法律规定,而不能任由各级法院自定尺度、自行裁量。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取消对贪污受贿具体数额的规定,量刑的具体情形和标准改由两高作出司法解释,既便于保持刑法的稳定和立法的严肃性,也可以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对量刑的具体数额、情形适时作出调整,更符合司法规律和司法实践需要,值得期待。

编辑:张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