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省级财政支出预算绩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9.07.2015  16:46

省直各预算部门:
  为建立科学的财政支出绩效管理机制,加强省级财政支出预算管理,省财政厅制定了《黑龙江省省级财政支出预算绩效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省级财政支出预算绩效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科学的财政支出绩效管理机制,加强省级财政支出预算管理,强化支出责任,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依据《预算法》、《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4〕45号)、《财政部关于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指导意见》(财预〔2011〕416号)、财政部《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财预〔2011〕285号)、《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预算绩效监督的决定》(2013年8月16日黑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黑政发〔2015〕4号),以及有关财政财务管理法规、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预算绩效管理是政府绩效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财政支出预算绩效管理是以财政支出绩效目标实现为导向,以绩效运行监控为保障,以绩效评价为手段,以评价结果反馈应用为关键,以改进预算管理、优化资源配置、控制节约成本、提高公共产品和服务质量为目的,贯穿预算编制、执行、监督全过程的预算管理活动。
  第三条  省级财政部门、预算部门(单位)(以下简称预算部门)、专项资金项目主管部门(以下简称项目主管部门)及项目实施单位是省级财政支出预算绩效管理的主体。
  预算部门是指与财政部门有预算缴拨款关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编报部门预算的国家机关、政党组织、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独立核算的法人组织。
  项目主管部门是指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同级政府有关规定,行使财政专项资金分配、项目考察论证和规划、组织和指导项目实施等职责的部门。
  项目实施单位是指使用财政专项资金、负责支出项目具体实施的单位(组织)。
  第四条  省级公共财政预算资金安排支出的绩效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省级财政支出预算绩效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科学规范原则。预算绩效管理应当严格执行规定的程序,按照科学可行的要求,与预算日常管理活动紧密结合,实施事前设定绩效目标、事中跟踪监控、事后绩效评价的全过程管理。
  (二)公正公开原则。预算绩效管理应当符合真实、客观、公正的要求,预算绩效管理信息要依法公开,接受监督。
  (三)分类推进原则。预算绩效管理由财政部门、预算部门、项目主管部门根据管理对象的特点分类组织实施。
  (四)绩效相关原则。预算绩效管理应当针对具体支出及产出绩效进行,清晰反映支出和产出绩效之间的紧密对应关系。
  第六条  预算绩效管理的主要依据:
  (一)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政府制定的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政策;
  (三)预算管理制度、资金及财务管理办法、财务会计资料;
  (四)预算部门职能职责、中长期发展规划及年度工作计划;
  (五)相关行业政策、行业标准及专业技术规范;
  (六)财政部门预算批复,财政部门和预算部门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年度决算报告;
  (七)人大审查结果报告、审计报告及决定、财政监督检查报告;
  (八)其他相关资料。
  
第二章  财政支出预算绩效管理的对象和内容
  第七条  财政支出预算绩效管理的对象主要包括纳入部门预算管理的财政支出、按规定未纳入部门预算管理的财政专项支出,预算绩效管理相应分为部门预算支出绩效管理和财政专项支出绩效管理。
  本办法所称财政专项支出(以下简称专项支出),是指为支持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实现特定政策目标或者完成特定工作任务,由财政性资金安排、在一定时期内具有专门用途的资金支出。
  第八条  部门预算支出绩效管理包括部门预算整体支出绩效管理、基本支出绩效管理和项目支出绩效管理。专项支出绩效管理包括专项资金支持的具体项目支出绩效管理和专项资金整体支出绩效管理。
  第九条  现阶段,省级财政支出预算绩效管理实施对象主要为部门预算整体支出、部门预算项目支出、专项支出。其中,部门预算整体支出绩效管理以部门所有支出所达到的产出和效果为重点;部门预算项目支出绩效管理以政府购买公共服务项目支出和一定金额以上、与本部门职能密切相关、具有明显社会和经济影响的项目支出为重点;专项支出绩效管理以数额较大的基础设施、产业、科技和重大民生项目等专项资金支出为重点。
  第十条  预算绩效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管理、绩效评价管理、绩效评价结果反馈和应用管理。
  
第三章  财政支出预算绩效管理职责
  第十一条  财政部门预算绩效管理职责:
  (一)制定预算绩效管理规章制度和技术规范,对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组织、指导预算部门、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三)审核、批复财政支出绩效目标,对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运行监控;
  (四)对预算部门、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提交的绩效报告或绩效评价报告进行审核,根据需要直接组织实施重点支出绩效评价或再评价,提出运用评价结果、改进预算管理的意见并督促落实;
  (五)建立完善绩效评价指标、标准库,绩效管理专家、中介机构库,推进预算绩效管理信息平台建设;
  (六)负责省级财政支出预算绩效管理信息公开工作。
  第十二条  预算部门预算绩效管理职责:
  (一)制定本部门预算绩效管理规章制度,对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按财政部门的部署和要求,组织实施本部门绩效管理工作,指导所属单位绩效管理工作;
  (三)设定本部门相关支出绩效目标,审核所属单位绩效目标,对绩效目标执行情况进行运行监控,组织实施相关支出绩效评价和自评价;
  (四)向财政部门报送绩效目标、绩效运行监控报告、绩效报告、绩效评价报告和预算绩效管理情况;
  (五)落实财政部门整改意见,根据绩效评价结果改进预算管理工作;
  (六)负责本部门预算绩效管理信息公开工作。
  第十三条  项目主管部门预算绩效管理职责:
  (一)制定专项支出预算绩效管理规章制度,对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组织实施专项支出绩效管理工作;
  (三)设定专项支出绩效目标,建立绩效目标管理机制;
  (四)审核专项项目绩效目标,对专项项目绩效目标执行情况进行运行监控;
  (五)审核专项项目绩效报告,组织实施专项支出整体和项目绩效评价工作;
  (六)向财政部门报送专项和项目绩效目标、绩效运行监控报告、绩效报告、绩效评价报告和预算绩效管理情况;
  (七)落实财政部门整改意见,根据绩效评价结果改进专项资金管理工作;
  (八)负责本部门专项支出绩效管理信息公开工作。
  第十四条  项目实施单位预算绩效管理职责:
  (一)制定项目支出管理制度;
  (二)设定项目支出绩效目标;
  (三)实施项目绩效目标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
  (四)向项目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报送项目绩效目标、绩效运行监控报告、绩效报告及其它预算绩效管理信息资料;
  (五)落实项目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整改意见,根据绩效评价结果改进项目管理工作。
  
第四章  绩效目标管理
  第十五条  绩效目标是预算绩效管理对象计划在一定期限内达到的产出和效果。绩效目标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绩效目标设定、绩效目标审核、绩效目标批复。
  第十六条  预算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编制年度预算时,要根据财政部门编制预算的要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部门职能及事业发展规划,确定年度工作计划或项目规划,设定相关支出绩效目标,编制预算绩效说明,确定绩效指标和绩效标准。
  第十七条  部门预算整体支出,部门预算中除涉密项目外30万元以上项目支出,政府购买公共服务项目支出,省级专项支出须填报绩效目标。
  部门预算整体支出、规定范围内的部门预算项目支出、政府购买公共服务项目支出,预算部门申报预算时,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将绩效目标编入年度预算,并在预算编制“一上”阶段报送财政部门。
  省级专项支出整体绩效目标由项目主管部门在编制专项预算或申请专项资金时报送财政部门。专项项目绩效目标由项目实施单位在申报资金项目时向项目主管部门提报。
  第十八条  绩效目标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预期产出,包括提供的公共产品和服务的数量;
  (二)预期效果,包括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可持续影响等;
  (三)服务对象或项目受益人满意程度;
  (四)达到预期产出所需要的成本资源;
  (五)衡量预期产出、预期效果和服务对象满意程度的绩效指标;
  (六)其他内容。
  第十九条  绩效目标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指向明确。绩效目标要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部门职能及事业发展规划,并与相应的预算支出范围、方向、效果紧密相关。
  (二)具体细化。绩效目标应当从数量、质量、成本和时效等方面进行细化,尽量进行定量表述,不能以量化形式表述的,采用定性的分级分档形式表述。
  (三)合理可行。制定绩效目标要经过调查研究和科学论证,目标要符合客观实际。
  第二十条  预算绩效说明要详细说明为达到绩效目标拟采取的工作程序、方式方法、资金需求、信息资源等,并有明确的职责和分工。
  第二十一条  绩效指标是绩效目标的定性或定量描述,主要分为产出指标和效果指标两类。产出指标反映与绩效目标相关的产品和服务的提供情况,包括产出数量、质量、时效和成本等内容;效果指标反映与绩效目标相关的预算支出预期结果的实现程度,包括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可持续影响和服务对象满意度等内容。
  第二十二条  绩效标准是设定绩效指标具体数值时的依据或参考标准。绩效标准一般包括:
  (一)计划标准。是指以预先制定的目标、计划、预算、定额等数据作为绩效指标标准。
  (二)行业标准。是指参照国家公布的行业指标数据制定的绩效指标标准。
  (三)历史标准。是指参照同类指标的历史数据制定的绩效指标标准。
  (四)其他经财政部门确认的标准。
  第二十三条  财政部门依据国家相关政策、党委和政府重点工作安排、预算支出方向和重点、部门职能及事业发展规划等,对预算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申报的绩效目标进行审核,重点审核绩效目标的完整性、绩效目标与部门职能的相关性、实现绩效目标所采取措施的可行性、绩效目标与所需资金的适当性等。不符合相关要求的,预算部门或项目主管部门应进行调整或修改,财政部门审核通过后方可进入预算编审下一步流程。
  第二十四条  绩效目标一经确定一般不予调整,确需调整的,应当根据绩效目标管理的要求和审核流程,按照规定程序重新报批。
  第二十五条  财政预算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后,财政部门在部门预算和专项资金预算批复中,同时批复绩效目标,作为预算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预算执行及绩效评价的依据。
  
第五章  绩效运行监控管理
  第二十六条  绩效运行监控是指财政部门、预算部门、项目主管部门依据设定的绩效目标对资金运行及绩效目标的预期实现程度开展的控制和管理活动。
  第二十七条  绩效运行监控的主要内容是绩效目标预期完成情况、项目实施情况、资金管理情况和项目管理情况等。
  第二十八条  绩效运行监控分为预算部门或项目主管部门自行监控和财政部门重点监控。
  预算部门或项目主管部门自行监控是指预算部门或项目主管部门按照绩效运行监控的规定,对本部门及所属单位或使用专项资金的项目实施单位绩效运行情况进行的监控。
  财政部门重点监控是指财政部门在预算部门或项目主管部门自行监控的基础上,有重点地对财政支出绩效目标实现程度进行的监控。
  第二十九条  预算执行中,财政部门、预算部门、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要定期采集绩效运行信息并汇总分析,对绩效目标运行情况进行跟踪管理。绩效运行信息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执行准备情况,包括是否有具体实施计划、保障措施等;
  (二)外部环境、条件的变化及影响情况;
  (三)实施计划的实际进展情况,是否需要必要的调整;
  (四)为实现预期目标制定保障措施的落实情况;
  (五)相关项目合同的执行情况;
  (六)项目执行已取得的产出情况;
  (七)项目执行已体现的绩效情况;
  (八)项目是否存在损失或浪费情况;
  (九)项目是否停止或停滞;
  (十)项目产出的预计情况;
  (十一)项目绩效的预计情况;
  (十二)项目远期预测情况。
  第三十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定期编制绩效运行监控报告,并按照预算管理级次上报。绩效运行监控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关键点的绩效运行数据信息;
  (二)对相关数据信息的核实情况;
  (三)对相关数据信息的分析情况;
  (四)对预期产出和预期绩效实现程度的判断;
  (五)根据绩效运行情况已采取的改进措施;
  (六)进一步完善和改进预算执行的建议。
  第三十一条  部门预算整体支出、规定范围内的部门预算项目支出、政府购买公共服务项目支出、专项支出必须编报绩效运行监控报告。
  每年7月15日前,预算部门将前6个月部门预算整体支出和本部门及所属单位的部门预算项目支出绩效运行监控报告,报送财政部门审核备案,项目主管部门将前6个月相关专项支出的整体绩效运行监控报告和财政部门要求的有关专项项目绩效运行监控报告,报送财政部门审核备案。
  第三十二条  绩效运行监控中发现绩效运行偏离绩效目标时,预算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应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财政部门、预算部门、项目主管部门、项目实施单位要采取有针对性措施予以纠正,情况严重的予以停止相关支出执行。
  第三十三条  财政部门将绩效运行监控情况作为用款计划下达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绩效评价管理
  第三十四条  绩效评价是指财政部门、预算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根据设定的绩效目标,运用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价指标、评价标准和评价方法,对预算支出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益性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
  第三十五条  绩效评价的基本内容包括:
  (一)绩效目标的设定情况;
  (二)资金投入和使用情况;
  (三)为实现绩效目标采取的措施;
  (四)绩效目标的实现程度及效果;
  (五)需评价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六条  绩效评价指标是衡量绩效目标实现程度的考核工具。绩效评价指标的确定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相关性原则。应当与绩效目标有直接的联系,能够恰当反映目标的实现程度。
  (二)重要性原则。应当优先使用最具绩效管理对象代表性、最能反映绩效管理要求的核心指标。
  (三)可比性原则。对同类绩效管理对象要设定共性的绩效指标,以便于评价结果可以相互比较。
  (四)系统性原则。应当将定量指标与定性指标相结合,系统反映预算支出所产生的效益。
  (五)经济性原则。应当通俗易懂、简便易行,数据的获得应当考虑现实条件和可操作性,符合成本效益原则。
  第三十七条  绩效评价指标包括共性指标和个性指标。共性指标是适用于所有绩效管理对象的指标,由财政部门统一制定。个性指标是针对预算部门、专项和项目支出具体特点设定的指标,由财政部门会同预算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制定。
  第三十八条  绩效评价主要采用以下方法:
  (一)成本效益分析法。是指将一定时期内的支出与效益进行对比分析,以评价绩效目标实现程度。
  (二)比较法。是指通过对绩效目标与实施效果、历史与当期情况、不同部门和地区同类支出的比较,综合分析绩效目标实现程度。
  (三)因素分析法。是指通过综合分析影响绩效目标实现、实施效果的内外因素,评价绩效目标实现程度。
  (四)最低成本法。是指对效益确定却不易计量的多个同类对象的实施成本进行比较,评价绩效目标实现程度。
  (五)公众评判法。是指通过专家评估、公众问卷及抽样调查等对预算支出效果进行评判,评价绩效目标实现程度。
  (六)其他评价方法。
  第三十九条  绩效评价方法的选用应当坚持简便有效的原则,根据评价对象的具体情况,可采用一种或多种方法进行绩效评价。
  第四十条  绩效评价工作一般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制订绩效评价工作方案;
  (二)下达绩效评价通知;
  (三)收集绩效评价相关数据信息;
  (四)现场勘验、社会调查及对数据信息进行核实;
  (五)综合分析,形成评价结论;
  (六)撰写绩效评价报告;
  (七)建立绩效评价档案。
  第四十一条  绩效评价一般以预算年度为周期,跨年度的项目也应在每个预算年度终了后实施阶段性评价。
  第四十二条  预算年度终了后,项目实施单位要形成项目绩效报告报预算部门或项目主管部门。预算部门或项目主管部门对项目实施单位的绩效报告进行审核,实施绩效评价,形成绩效评价报告。 
  预算部门要对部门预算整体支出实施绩效自评价,形成绩效报告。项目主管部门要对专项资金整体绩效实施自评价,形成绩效报告。
  第四十三条  预算部门、项目主管部门上报年度决算时,应将规定范围内各项支出的绩效报告、绩效评价报告同时报财政部门审核。
  第四十四条  根据工作需要,财政部门可直接对重点项目和重点部门组织实施绩效评价或再评价,形成绩效评价(再评价)报告。
  第四十五条  绩效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基本概况,包括部门职能、事业发展规划、预决算情况、项目立项依据等;
  (二)绩效目标及其设立依据和调整情况;
  (三)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和项目组织实施情况;
  (四)项目绩效和绩效目标完成情况;
  (五)说明未完成绩效目标原因;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七)相关意见和建议。
  第四十六条  绩效评价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基本概况;
  (二)绩效报告情况;
  (三)绩效评价工作情况。
  (四)绩效评价指标分析情况;
  (五)综合评价情况及评价结论;
  (六)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建议;
  (七)主要经验及做法、存在的问题、原因分析和建议等;
  (八)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四十七条  绩效报告和绩效评价报告应当依据充分、真实完整、数据准确、分析透彻、逻辑清晰、客观公正。
  预算部门、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应当对绩效报告、绩效评价报告涉及基础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第四十八条  绩效报告和绩效评价报告的具体格式由财政部门统一制定。
  第四十九条  根据需要,绩效评价工作可委托专家、中介机构等第三方实施,财政部门对第三方实施绩效评价工作进行规范和指导。
  
第七章  绩效评价结果反馈和应用管理
  第五十条  财政部门确认的绩效评价结果及时向预算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反馈。
  第五十一条  绩效评价结果采取评分与评级相结合的方式,以百分制形式确定具体等级。
  第五十二条  财政部门、预算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整理、归纳、分析、反馈绩效评价结果,并将其作为改进预算管理和安排以后年度预算的重要依据。对绩效评价结果好的,予以表扬,并在安排以后年度预算或项目资金时给予优先保障和重点支持;对绩效管理中发现问题较多、评价结果较差的,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其限期整改,不进行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视情况调整项目或调减预算,直至取消相关支出。
  第五十三条  绩效管理工作情况和重点部门、专项、项目绩效评价结果向省人大、省政府报告,接受人大监督,作为政府决策依据。
  第五十四条  绩效评价结果按照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在一定范围内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十五条  绩效评价结果提供有关部门,作为实施行政问责、政府绩效管理和绩效审计等参考。
  第五十六条  预算部门、项目主管部门、项目实施单位须针对绩效管理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落实措施,认真整改,并及时将整改情况向财政部门反馈。
  第五十七条  预算绩效管理工作中发现的财政违法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八条  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社会保障预算资金安排支出的绩效管理活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九条  各预算部门可依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部门具体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
  第六十条  本办法自2016预算年度起施行。
  第六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附件:1.黑龙江省省级财政支出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规程
            2.省直部门预算整体支出绩效管理工作范本
                  3.省直部门预算项目(政府购买公共服务项目)支出绩效管理工作范本
                  4.省级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工作范本


【黑财绩[2015]4号】附件.ra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