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贯彻加强医疗卫生行风建设“九不准”实施方案》的通知

13.06.2014  02:02
 

各市(行署)卫生局、人口计生委,绥芬河市、抚远县卫生局、人口计生委,省农垦、森工总局卫生局、人口计生委,机关相关处室,省医疗机构管理中心,省医学会,省内相关协会、学会,省直厅直医疗卫生机构:

  现将《黑龙江省贯彻加强医疗卫生行风建设“九不准”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黑龙江省中医药管理局                                                                                                   2014年1月6日        黑龙江省贯彻加强医疗卫生行风建设“九不准”实施方案     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加强医疗卫生行风建设“九不准”的通知》(国卫办发〔2013〕49号,以下简称“九不准”)要求,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    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国家卫生计生委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落实省委常委班子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整改方案,坚持以人为本、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注重预防的方针,以解决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和突出问题为重点,以群众满意为标准,以提高医务人员素质和提升医疗服务水平为抓手,切实纠正医疗服务中的不正之风,树立以德行医理念,提升行业社会形象,为全省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提供坚强保证。   二、主要内容   (一)不准将医疗卫生人员个人收入与药品和医学检查收入挂钩。医疗卫生机构应当结合深化医改建立科学的医疗绩效评价机制和内部分配激励机制。严禁向科室或个人下达创收指标,严禁将医疗卫生人员奖金、工资等收入与药品、医学检查等业务收入挂钩。   (二)不准开单提成。医疗卫生机构应当通过综合目标考核,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和效率。严禁医疗卫生机构在药品处方、医学检查等医疗服务中实行开单提成的做法,严禁医疗卫生人员通过介绍患者到其他单位检查、治疗或购买医药产品等收取提成。   (三)不准违规收费。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药品价格政策和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公开医疗服务收费标准和常用药品价格。严禁在国家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之外自立项目、分解项目收费或擅自提高标准加收费用,严禁重复收费。   (四)不准违规接受社会捐赠资助。医疗卫生机构及行业协会、学会等社会组织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关于接受社会捐赠资助管理有关规定,接受社会捐赠资助必须以法人名义进行,捐赠资助财物必须由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管理,严格按照捐赠协议约定开展公益非营利性业务活动。严禁医疗卫生机构内设部门和个人直接接受捐赠资助,严禁接受附有影响公平竞争条件的捐赠资助,严禁将接受捐赠资助与采购商品(服务)挂钩,严禁将捐赠资助资金用于发放职工福利,严禁接受企业捐赠资助出国(境)旅游或者变相旅游。   (五)不准参与推销活动和违规发布医疗广告。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卫生人员应当注意维护行业形象。严禁违反规定发布医疗广告,严禁参与医药产品、食品、保健品等商品推销活动,严禁违反规定泄露患者等服务对象的个人资料和医学信息。   (六)不准为商业目的统方。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加强本单位信息系统中药品、医用耗材用量统计功能的管理,严格处方统计权限和审批程序。严禁医疗卫生人员利用任何途径和方式为商业目的统计医师个人及临床科室有关药品、医用耗材的用量信息,或为医药营销人员统计提供便利。   (七)不准违规私自采购使用医药产品。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严格遵守药品采购、验收、保管、供应等各项制度。严禁医疗卫生人员违反规定私自采购、销售、使用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药产品。   (八)不准收受回扣。医疗卫生人员应当遵纪守法、廉洁从业。严禁利用执业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严禁接受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药产品生产、经营企业或经销人员以各种名义、形式给予的回扣,严禁参加其安排、组织或支付费用的营业性娱乐场所的娱乐活动。   (九)不准收受患者“红包”。医疗卫生人员应当恪守医德、严格自律。严禁索取或收受患者及其亲友的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贵重礼品。   三、组织机构   成立黑龙江省卫生计生委贯彻加强医疗卫生行风“九不准”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名单见附件1)。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要参照成立相应组织机构。按照属地化原则,组织和指导本区域内医疗卫生机构开展“九不准”工作。纪检监察机构要切实履行职责,充分发挥监督和协助职能。   四、职责分工   (一)医政医管处和中医医政处负责综合协调等日常工作,拟定贯彻“九不准”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组织全省医疗行风建设工作巡查;   (二)委纪检监察机构负责牵头组织和参与违反“九不准”问题的重大案件进行调查处理;   (三)委综合监督处负责制定“九不准”相关政策规定;指导各级卫生监督机构“九不准”查处工作;   (四)委人事处负责制定相关政策规定;   (五)委宣传处负责“九不准”相关信息收集、整理和报送工作情况;负责与媒体沟通联系进行宣传报道,编辑工作简报;   (六)各级卫生监督所负责“九不准”问题的具体受理、转办群众举报“九不准”问题,查处督办国家转办的案件,组织对各地市(系统)落实“九不准”情况进行督查,收集、汇总各地(系统)工作进展信息和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领导小组办公室各成员单位要相互支持,加强沟通,密切配合,形成整体合力。充分发挥各自的职能作用,加强对落实“九不准”工作的具体指导,及时协商解决医疗卫生行风建设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使各方面、各环节的工作相互衔接,整体推进。   五、实施步骤   (一)学习发动阶段。(2014年1月)。一是省卫生计生委委托齐齐哈尔医学院组织全省医疗卫生机构从业人员进行“九不准”集中培训。“九不准”集中培训作为全省医师医疗卫生培训特别是纳入医师定期考核业务水平测评的补充内容,并计入医师医疗卫生法律法规相关知识培训的总成绩。医疗卫生机构所有从业人员必须按要求参加网上集中培训,齐齐哈尔医学院网址为 http://www.qmu.edu.cn/ 。集中培训时间和具体要求见齐齐哈尔医学院网上集中培训相关说明。二是省卫生计生委召开全省贯彻加强医疗卫生行风建设“九不准”会议,组织全系统认真学习贯彻中央、省关于加强行业作风建设有关文件精神,立即把“九不准”要求传达到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和全体医务人员,使广大医疗卫生人员严格遵守“九不准”,不断增强遵纪守法和廉洁从医意识,自觉维护“九不准”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正确约束和引导医疗服务行为。        (二)自查梳理阶段(2014年2月)。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按照全省“九不准”要求进行自查自纠,逐项开展问题查找和梳理,对发现的问题与不足,采取有力措施,认真整改落实。对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坚决予以纠正,做到立行立改;对医药购销和办医行医中的不正之风坚决予以查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三)检查整改阶段(2014年3-4月)。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对本辖区开展“九不准”工作认真指导,加强监管,要组织专门力量对辖区内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贯彻“九不准”要求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省卫生计生委将组织各地互查,对部分地市进行抽查,并通报督查结果。互查名单和时间另行通知。   (四)巩固总结阶段(2014年5月)。组织开展贯彻“九不准”行风建设“回头看”活动,对存在的问题进行跟踪问效。把专项治理、规范服务、加强监管和完善规章制度紧密结合起来,建立和完善纠正损害群众利益行为,查处医药购销和办医行医中的不正之风的长效机制,为人民群众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健康服务,切实维护群众的合法健康权益。各地(系统)、各单位要认真进行全面总结,相关信息及时报委贯彻加强医疗卫生行风建设“九不准”领导小组办公室。   六、工作要求   (一)全面贯彻,宣传到位。全省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要准确把握“九不准”的要求和精神实质,组织实施好集中学习,把“九不准”要求迅速传达至每个医疗卫生机构、每名医疗卫生人员,在全行业迅速掀起学习贯彻的热潮,实现行业教育100%全覆盖。   (二)梳理问题,落实整改。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要紧密结合工作实际,研究制订更有针对性、便于操作的具体措施。要将贯彻落实“九不准”与即将开展的第二批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和医疗行风建设有机结合。对检查出来的违背“九不准”的问题逐一制定措施,逐项整改。要对照“九不准”要求着手优化和完善现有绩效考核方案,确保考核既能科学合理、规范有效,又有利于调动职工积极性。各单位纪检监察机构负责全程跟踪、督促,确保落实到位。    (三)干部带头,坚守责任。坚持领导干部带头和“一岗双责”责任制,单位、部门、科室负责人作为医疗卫生行风建设第一责任制,自觉接受社会各界和群众监督,严格遵守“九不准”,自觉维护“九不准”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同时对所管理人员违反规定负连带责任,实行一票否决。    (四)强化督查,严肃追责。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和从业人员贯彻执行“九不准”的行为负监管责任,要切实履行行业监管职责。将医疗卫生机构、所有从业人员贯彻执行“九不准”情况列入医疗机构校验管理、等级评审工作和医疗卫生人员年度考核、职称晋升、医德考评、医师定期考核内容。要严格责任追究,对工作不力导致严重问题的,还要追究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主要领导和直接领导责任。对隐瞒不报、压案不查、包庇袒护的,一经发现,从严处理。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加强与公安、监察和地方纪检监察等执纪执法机关的协调配合,重点查处顶风违纪的行为和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案件。   (五)综合施治,惩防并进。一是加强药品流通、招标、采购、临床使用等环节的监察,建立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按规定对列入不良记录的药品、医用设备和医用耗材生产、经营企业依法依规处理,引导和约束相关行业企业和从业人员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形成共同推进的良好局面。同时结合现有“政风行风满意度测评”机制,探索巩固完善医疗行风建设成果的长效机制,努力在医疗服务中彰显行业主流价值。二是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必须确定专门机构和人员,具体负责“九不准”问题举报受理工作,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通讯地址、电子邮箱和举报接待时间、地点,公布有关规章制度,医疗卫生机构应在门诊大厅等人员比较集中的地方设立“九不准”举报箱,需要调查核实的,必须及时组织调查,不得延误。调查组一般由本单位纪检监察机构牵头组织。要加强与公安、检察和地方纪检监察等执纪执法机关的协调配合,重点查处顶风违纪的行为和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案件。凡是违反“九不准”的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卫生人员,一经查实,一律严格依法依纪严肃处理,决不姑息迁就。对违反“九不准”的医疗卫生机构,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其通报批评、限期整改等处理。对申请医院评审的医院不予受理,对正在评审的医院暂停评审,对已经取得相应等级的医院给予降低级别或等次等处理;对违反“九不准”的医疗卫生人员,由所在单位给予批评教育、取消当年评优评职资格或低聘、缓聘、解职待聘、解聘;对违反“九不准”的医师一律认定为本周期医师定期考核不合格,由有关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法给予其责令暂停执业活动或者吊销执业证书等处罚;对违反“九不准”的医务人员一律当年不予晋升上一级职称;在学会、协会兼任领导职务的一律予以免职;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对吊销执业证书的医疗卫生人员,国家卫生计生委一律在全系统通报,并向社会公布。对责令暂停执业活动的医疗卫生人员,省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在全省进行通报。全省“九不准”查处情况定期在委官方网站进行公布。   (六)及时总结,上报信息。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及时收集汇总本地区贯彻“九不准”工作进展、主要成效、重大案件、问题困难等信息,并明确专门科室和人员负责信息报送。每月5日前报送前一个月的工作进展情况和“九不准”问题查处情况。省卫生计生委将在官方网站统一进行公开发布。“九不准”投诉举报电话:0451—87907375。投诉网址: http://www.hljwsjd.cn/notice.aspx 。通讯地址:黑龙江省卫生监督所(哈尔滨市香坊区农场街30号)。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可以根据本方案,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有关处室和单位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制定完善相关配套制度。各地(系统)在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及时上报委贯彻加强医疗卫生行风建设“九不准”领导小组办公室。   联 系 人:王晓杉  刘丹  马龙   联系电话:0451—85985927,85985912   邮箱地址: [email protected]     附件:1.黑龙江省贯彻加强医疗卫生行风建设“九不准”  领导小组名单               2.各地市(系统)贯彻加强医疗卫生行风建设“九不准”群众举报联系方式   九不准”举报电话.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