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委省政府贯彻落实全面两孩政策的实施意见

10.10.2016  15:44
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决定》的实施意见
 

(2016年9月23日)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精神,全面做好新形势下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促进我省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

  到“十三五”期末,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制度和家庭发展支持体系较为完善,政府依法履行职责、社会广泛参与、群众诚信自律的多元共治格局基本形成,计划生育治理能力全面提高;覆盖城乡、布局合理、功能完备、便捷高效的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体系更加完善,基本实现人人享有计划生育优质服务,推动联合国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的落实;保持适度生育水平,人口总量控制在规划目标之内。

   二、工作任务及措施

  (一)依法组织实施全面两孩政策。认真贯彻落实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各地要综合评估本地人口发展形势,强化计划生育基层基础工作,落实特殊情形再生育、妇幼健康计划生育服务、计生家庭保障与奖励等措施,妥善做好政策衔接,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完善相关配套政策,防范政策实施的风险。科学制定实施方案,确保政策平稳落地,生育水平不出现大幅波动。

  (二)改革生育服务管理制度。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对生育两个以内(含两个)孩子的,不实行审批,由家庭自主安排生育,并在生育登记服务中为广大育龄群众提供优生优育、生殖健康、妇幼保健等卫生计生服务宣传引导。改进再婚等情形再生育管理,优化办事流程,简化办理手续,全面推行网上办事,进一步落实方便群众办理计划生育事项的有关要求。依法依规查处政策外多孩生育。

  (三)加强出生人口监测预测。加强人口变动情况调查,科学预测出生人口变动趋势,建立出生人口监测和预警机制。卫生计生、公安、民政、统计、人社、教育等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和信息共享,及时把握出生人口动态,完善户籍管理、婚姻、人口健康、教育、社会保障等信息共享机制。加快推进人口健康信息化建设,实现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互联互通。

  (四)优化公共服务资源配置。根据人口变动情况以及对公共服务的需求,合理配置妇幼保健、儿童照料、学前和中小学教育、社会保障等资源,提高住院分娩、儿科诊疗、计划免疫等服务能力,满足新增公共服务需求。引导和鼓励社会力量举办非营利性妇女儿童医院、普惠性托儿所和幼儿园等服务机构,积极拓宽服务渠道。

  (五)提高妇幼健康服务能力和质量。按照“调整存量、做优增量、补齐短板、提升能力”原则,解决妇幼健康服务资源总体不足和结构性短缺的供需矛盾。推进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机构标准化建设和规范化管理,加强孕产妇与新生儿危急重症救治能力建设。加快产科和儿科医师、助产士、护士人才培养,合理确定服务价格,在薪酬分配等方面加大政策倾斜力度。推进优生优育全程服务,落实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加强孕产期保健服务和出生缺陷综合防治,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向不孕不育等生育困难人员提供必要的辅助生殖技术服务。大力发展计划生育生殖健康产业,推广避孕节育、优生优育、生殖保健的新技术新产品,为群众提供优质妇幼健康计划生育公共产品,提高服务的公平性和可及性。

  (六)加大计划生育家庭扶助力度。切实保障计划生育家庭合法权益,使他们优先分享改革发展成果。对政策调整前的独生子女家庭和农村计划生育双女家庭,继续实行现行各项奖励扶助政策,在社会保障、集体收益分配、就业创业、新农村建设等方面予以倾斜。完善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和特别扶助制度,实行扶助标准动态调整。对计划生育家庭在老年人福利、社会救助、医疗保障、就医养老服务等方面给予必要保障。帮扶存在特殊困难的计划生育家庭,妥善解决他们的生活照料、养老保障、大病治疗和精神慰藉等问题。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按照规定应当享受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的,继续享受相关奖励扶助。对政策调整后自愿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不再实行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惠等政策。

  (七)增强家庭抚幼和养老功能。建立完善包括生育支持、幼儿养育、青少年发展、老人赡养、病残照料等在内的家庭发展政策和服务体系,鼓励按政策生育。落实《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计划生育奖励假制度。增强社区幼儿照料、老年人日间照料和居家养老等服务功能。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以多种形式满足养老需求,探索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加大对残疾人家庭、失独家庭、贫困家庭和独居老人的帮扶支持力度。广泛开展创建幸福家庭活动和新家庭计划。

  (八)促进社会性别平等。深入开展关爱女孩行动,创造有利于女孩成长成才的社会环境。各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依法严厉打击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行为。依法保障妇女的宅基地、房屋等财产继承权和土地承包权。依法保障女性就业、休假等合法权益,防止用人单位对孕产妇生育的歧视,支持女性生育后重返工作岗位,鼓励用人单位制定有利于职工平衡工作与家庭关系的措施。

  (九)推进流动人口基本公共卫生计生服务均等化。按照常住人口配置服务资源,将流动人口纳入城镇基本公共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范围。巩固完善流动人口信息互通、服务互补、管理互动的全国“一盘棋”工作机制。推进网上信息核查和共享,做好流动人口在居住地的生育登记服务。广泛开展生殖健康科普宣传,增强流动人口等人群自我保健意识和防护能力。关怀关爱流动人口和留守人群,促进社会和谐。

  (十)强化基层基础工作。完善宣传倡导、依法管理、优质服务、政策推动、综合治理的计划生育长效工作机制。深入开展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先进单位创建活动,切实提高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水平。建立健全卫生和计划生育综合监督行政执法体系,加强计划生育服务管理能力建设。稳定和加强县、乡级计划生育工作力量,妥善解决好村级计划生育专干的报酬待遇、养老保障等问题。

  (十一)充分发挥社会组织作用。加强政府与社会协同治理,广泛动员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共同做好计划生育工作。充分发挥计划生育协会的生力军作用,切实加强县、乡级计划生育协会的组织和能力建设,更好地依法协助相关部门承担宣传教育、生殖健康咨询服务、优生优育指导、计划生育家庭帮扶、权益维护和流动人口服务等工作。鼓励社会组织依法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公益慈善与帮扶救助活动。在城乡社区和企事业单位,引导群众广泛开展计划生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三、工作要求

  (一)落实党委、政府和相关部门责任。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坚持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将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作为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任务,加强统筹规划、政策协调和工作落实。研究并完善人口发展战略,把人口发展和计划生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加大各级财政投入和保障力度,列入各级党委和政府的重大事项督查范围,着力解决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各级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结合自身职能和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重点解决好政策配套、公共服务保障、执法协调、信息互通等问题,形成工作合力。

  (二)深化人口发展战略研究。立足全省人口发展实际,深入研究新形势下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之间的互动关系以及人口数量、素质、结构和分布的变动趋势,加强前瞻性研究。围绕《中共黑龙江省委关于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奋力走出黑龙江全面振兴新路子的决定》精神和我省“五大规划”,完善人口发展战略,制定人口社会政策,编制中长期规划。科学评估经济增长和社会发展对生育行为的影响,准确研判生育水平变动态势,做好政策储备。

  (三)强化考核评估和督导落实。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持和完善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的意见》,加强对贯彻落实《决定》精神和计划生育工作目标完成情况的考核和督导,确保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要围绕法律法规和重大决策落实情况、重点工作任务落实情况和综合治理责任落实情况等,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对相关党政领导干部、卫生计生部门和相关部门分别确定计划生育工作责任目标。对计划生育目标任务完成好、成绩突出的地方和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对工作明显滑坡的,约谈其主要负责人;对主要目标任务未完成、严重弄虚作假、违法行政造成恶劣影响等情形的,实行“一票否决”。各地要按照要求制定相应的实施方案,确保各项工作任务有效落实。各市(地)党委和政府(行署)每年11月底前要向省委省政府专题报告计划生育工作情况。

  (四)做好宣传和舆论引导。各地各部门要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决策部署上来。要充分发挥主流媒体和新媒体的作用,加强人口基本国情和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宣传,不断增强全社会的国情和国策意识。大力宣传计划生育取得的巨大成就,做好实施全面两孩政策的解读。总结推广各地推进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改革的好经验、好做法。正确引导社会舆论,营造支持政策落实和改革创新的良好氛围。做好舆情跟踪监测,及时通过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等渠道,主动回应社会关切,防止虚假失实报道和恶意炒作。深入开展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大力宣传科学、文明、进步的婚育观念。各级党校要把国策和省情教育纳入干部培训内容,深化各级干部对人口发展新常态、计生工作新形势新任务的认识,提高基层干部履职尽责和做好群众工作的能力。

  (据黑龙江日报)

编辑:孙姗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