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湿地保护迎来双重利好

08.01.2016  10:51

              贵州省政府近日印发的《贵州省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提出,到2020年,贵州省湿地保有量不低于315万亩。政策“导航”,法规“护航”,于今年1月1日起实施的《贵州省湿地保护条例》明令禁止八种破坏湿地的行为。政策、法规双管齐下,贵州湿地保护工作迎来多重利好。
  《贵州省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提出,贵州将科学划定湿地保护红线,建立以湿地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为主体,湿地保护小区为补充的湿地保护体系。禁止侵占自然湿地等水源涵养空间,对已侵占、退化的湿地采取退耕还湿(泽)、生态移民搬迁等方式予以恢复。
  加强滨河(湖)带生态建设与恢复,在河道两侧建设植被缓冲带和隔离带。加大水生野生动植物类自然保护区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保护力度,开展珍稀濒危水生生物和重要水产种质资源就地及迁地保护,提高水生生物多样性。
  《方案》提出,到2020年,贵州省湿地保有量不低于315万亩,湿地类型自然保护区达5个、湿地公园达50个、湿地保护小区70个。
  《贵州省湿地保护条例》明确,禁止在湿地范围内发生以下八种行为:倾倒和堆置废弃物、排放有毒有害物质或者超标废水;擅自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和构筑物;非法捕捞鱼类及其他水生生物;擅自排放湿地蓄水或者修建阻水、排水设施,截断湿地与外围水系联系;擅自猎捕、采集国家和省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捡拾或者破坏野生鸟卵;擅自开垦、围垦、填埋、占用湿地或者改变湿地用途;擅自挖砂、采矿、取土、烧荒、采集泥炭或者泥炭藓、揭取草皮;其他破坏湿地及其生态功能的行为。
  对违反以上规定的行为,《条例》规定,由湿地保护管理机构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以相应罚款。
  有专家表示,贵州近年来保护湿地的措施不断,《条例》的出台更使贵州湿地保护与合理开发利用有法可依,但贵州还需加强顶层设计和规划,为湿地保护与开发利用提供更精准、更长期、更科学的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