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期限可放宽至退休后1至5年

26.12.2015  08:16

  昨天,省住建厅印发了《黑龙江省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暂行规定》。该《暂行规定》将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暂行规定》,我省职工已正常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即可申请公积金贷款;具有偿还能力且个人信用良好的,贷款期限可延至退休后1至5年;贷款年限最长延至30年。

  连续缴存6个月

  即可申请公积金贷款

  《暂行规定》提出,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以下简称“借款人”),在缴存地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申请公积金贷款。在省内异地购房申请公积金贷款的按《黑龙江省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异地贷款管理暂行规定》办理。

  借款人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具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已正常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信用良好,有按期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已按规定比例支付首付款或首期资金;购买自住住房的,须具有合法有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或《房屋所有权证》。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须具有县(区)级以上规划、土地、建设等有关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符合公积金贷款所在地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公积金贷款

  年限最高可达30年

  根据《暂行规定》,借款人申请贷款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其法定退休年限。但具有偿还能力且个人信用良好,能有效实施贷后管理的,可适当放宽贷款期限至退休后1至5年,放宽后的贷款期限不得超过30年。同时,公积金贷款不足以支付住房总价款时,借款人可向受托银行申请配套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配套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额度由受托银行与公积金中心协商后确定,贷款期限、担保方式和还款方式等均应与公积金贷款相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