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代表费聿玲:加快制定出台校园安全法

11.03.2015  10:09

  学校安全是公共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学校安全工作事关师生人身安全和学校的财产安全,事关教育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出席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黑河市黑河小学校长费聿玲建议,国家应尽快将校园安全法纳入立法计划。

  费聿玲说,近年来,各级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学校与其他有关部门积极配合,采取多种措施,加强了学校的安全工作,取得了很大成绩。但随着校园由封闭型向半封闭型、开放型的发展,校园人数的增多,校园暴力、火灾等安全问题呈上升蔓延趋势。近年来,一些地方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频发,但在具体处理学生人身伤害事故时,由于国家层面没有出台专门的法律,各地大多也没有相应的地方性法规,面临着“无法可依”的尴尬局面。目前,关于校园安全的法律法规,散见于《未成年人保护法》《民法通则》《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义务教育法》和《教师法》,它们有的属于部门规章,法律效力层次较低。这其中的某些法律规定既不具体,又有严重法律空白:对在校学生人身损害案件的归责原则、处理标准均没有涉及;对学校应履行的具体管理职能规定得不够具体。尤其是,它们只能解决校园内的犯罪,起不到前期预防、管理的作用。因缺乏法律参照,学校、老师、家长等常常在事故原因、责任分担问题上纠缠不清。一些学校为减少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发生,采取减少学生体育活动、课外活动等消极措施,严重影响了学生的全面发展。制定校园安全法,规范学校管理行为,合理划分学校、家长、当事人等的责任势在必行。要从根本上解决校园的安全问题,必须通过校园安全立法,以法律特有的强制性、权威性,来规范校园安全管理行为。

  费聿玲建议,国家尽快建立援助制度,明确规定县级以上政府应当设立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纠纷调解委员会。应尽早实施国家赔偿,规定县级以上政府应当设立学生人身伤害事故赔偿准备金。厘清责任,要对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学校、教师、学生及其监护人等的责任和义务作出具体规定。还要规定社会、家庭、学校要共同履行职责。将学校安保设备费用纳入财政预算。政府为学校购买校园责任险,学生的意外伤害事件,应由投保的保险公司根据法规进行理赔。(作者: 印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