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市公布3起典型案例详解民间借贷司法解释

29.09.2015  19:51

  还钱最高不超银行利率4倍改了吗?借钱时忘提利息了过后该咋办?老板私下借钱还不上能告公司吗?今年8月6日最高院发布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对这些百姓关心的借贷问题做出了改动和明确的解释,并已于9月1日开始施行。昨日,我市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了阿城区法院最近审理的几起典型案例,对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进行了详细解读。

  A 新司法解释规定:年利率超过36%的约定无效

  法条解析:旧法中“民间借贷的利率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已经废止。

  新司法解释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超过年利率36%部分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案例:2014年3月,孙某向案外人借款10万,用于在浙江经营餐馆,并约定月利率为3%,借款期限一年,吴某为保证人。借款到期后,孙某未偿还借款及利息,案外人向孙某索款未果,继而向吴某主张。2015年4月,吴某承担保证责任还给案外人10万及按月利率3%计算的利息3.6万。随后,吴某诉至法院向孙某追偿,孙某同意还10万,但提出按月利率3%计算利息过高,应按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计算。

  法院认为,依据新司法解释,月利率3%即为年利率36%,没超过年利率36%,不违背法律规定。年利率24%与36%之间属于自然债务,如果要提起诉讼,法院不会保护。但是,如果借款人在诉讼前已经履行,又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出借人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B 借钱时没提利息,逾期不还时利息按年利率6%计算

  法条解析:旧法中“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已废止。

  新司法解释规定,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案例:任某与郑某是朋友。2014年1月,任某向郑某借款26.4万,约定2015年8月10日还,但未约定利息。借款到期后,郑某向任某索要未果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任某立即给付欠款26.4万,按法律规定给付逾期利息。

  法院认为,任某与郑某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任某未偿还借款构成违约。郑某主张的还款请求法院支持,郑某主张按照法律规定给付逾期利息,可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予以支持。

  C 借钱用于公司经营,人和公司都可成被告

  法条解析:新司法解释规定,“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个人名义与出借人签订民间借贷合同,所借款项用于企业生产经营,出借人请求企业与个人共同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案例:王某与李某是夫妻,王某是王某食品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13年1月至11月期间,王某向杨某借款共155万,李某作为担保人,借款用在建设食品公司的厂房。借款到期后,杨某诉至法院请求王某、李某、王某食品公司共同偿还其借款155万元。

  经法院调解,各方当事人达成协议,被告王某、李某、王某食品公司同意给付原告杨某借款15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