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月起,没交包烧费的开收滞纳金

15.12.2015  13:24

  在这里给热用户提个醒,下月开始,本年度供暖期还没交包烧费的热用户,开始要被计收滞纳金。按规定,热用户须在12月31日前交齐热费,逾期未交热费的,供热公司自下年1月1日起,可以按照所欠热费总额的千分之一按日加收滞纳金。如果那样,居民损失就大了。

  按照《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和《哈尔滨市城市供热办法》相关规定,热费由房屋产权人或者公有住房承租人交纳,新建房屋未交付购房人使用前的热费,由建设单位交纳。

  实行热计量的用户,热费按照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相结合的两部制热价交纳。未实行热计量的用户,热费按照房屋使用面积交纳。使用面积包括套内使用面积,有供热设施的阳台面积和没有供热设施、与供热房间没有硬隔断的阳台面积。有供热设施的楼梯间、走廊等公共面积按照用户房屋使用面积比例分摊。

  用户房屋存在坡屋顶时,顶板下表面与楼面的净高低于1.2米的空间不计算使用面积,净高在1.2米至2.1米的空间按二分之一计算使用面积,净高超过2.1米的空间全部计入使用面积。

  非居民用户如商铺,按照使用面积计收热费的,层高超过3.2米的,每超过0.1米,加收基本热价的百分之三,保护建筑加收至百分之百为止。

  目前,哈市住宅、居民自用车库、社区公益用房、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用房均执行居民热价。

  用户应当按照规定交纳热费,逾期未交纳热费的,供热单位可以向用户发出催交通知书,用户自收到催交通知书满十五日仍未交纳的,供热单位在不损害其他用户的用热权益情况下,可以对其限热或者停止供热,并向区、县(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