跟仲裁委学几招没准用得上

12.01.2016  11:11

  昨天,哈尔滨仲裁委公布了2015年仲裁典型案件,涉及与民生相关的房屋买卖、借款、旅游、交通责任事故等多方面。不妨跟仲裁委学几招,万一自己遇上这些事,没准用得上。

  赴韩游被遣返 旅行社赔60%团费

  去年11月,高女士等四人与某旅行社签订了团队出境游合同,并交付了费用。四人只带了一个皮箱,抵达韩国后,韩国移民局开箱检查,认为四人携带的日用品过少,有滞留韩国的倾向。次日,四人被遣返回国。

  仲裁结果:依据遣返事由,不能认定游客和旅行社有过错,且韩国移民局遣返是国家行为,不具有可诉性。旅行社掌握的旅游信息和风险判断能力高于游客,游客自身也应了解相关注意事项。因此,裁决旅行社承担主要责任,返还游客60%的团费。

  车辆被撞受损  贬值损失也得赔

  去年3月,王某、张某驾车时车辆相撞,张某的车辆受损严重,交警部门认定王某承担全部责任,双方签订了和解协议。王某迟迟未给付赔偿费用,当年5月,张某请求裁决王某支付车辆维修费用及车辆因事故造成的贬值损失共计6万元。

  仲裁结果:车辆虽然被修好,但很难完全恢复到原来的性能,且事故车辆估价显然比无事故车辆要低,故王某应承担张某车辆的贬值损失。裁决王某给付张某6万元赔偿费用。

  房屋租赁有期限 最长不超二十年

  2010年9月,顺达公司与马先生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顺达公司将某商服租赁给马先生,期限为40年,年租金15万元。合同签订后,马先生一次性支付了全部租金600万元。2015年7月,马先生申请仲裁,请求裁决租赁期限超过20年的部分无效,顺达公司返还超过20年部分的租金。顺达公司认为房屋租赁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已履行,不同意返还超过20年部分的租金。

  仲裁结果:《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马先生与顺达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违反合同法规定,裁决顺达公司返还马先生超出20年部分的租金。

  合同未提违约金 违约仍需赔付

  张先生与某开发公司于2012年5月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购买该开发公司建设的一处商品房。张先生进户后,该开发公司未按约定时间办理房屋产权证。双方多次交涉无果,张先生申请仲裁。该开发公司认为,购房合同中未约定违约金条款,自己不应支付违约金。

  仲裁结果:根据相关规定:“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的,可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裁决开发公司以购房款总额为基数,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上浮30%支付违约金。

  撕毁借条想耍赖 粘好还能当证据

  2014年10月,杨先生从陈女士处借款2.5万元,约定月利率1%,还款期限为2015年10月31日前。陈女士将2.5万元交付杨先生,杨先生向陈女士出具了借条。2015年12月,陈女士持被撕毁后重新粘贴的借条,请求仲裁。杨先生表示,债务已经全部偿还,借条已经当场撕毁。陈女士则表示,杨先生是为逃避债务抢夺并撕毁借条的。

  仲裁结果:裁决杨先生偿还陈女士2.5万元本金及相应的利息。陈女士所提供重新粘贴的借条,内容完整,可以作为已经支付借款的证据使用。

  利率约定不明确 利息计算按惯例

  2014年2月,李先生与腾飞公司签订借款合同,李先生借给腾飞公司500万元,利率为0.8%,期限为1年。借款到期后,李先生向腾飞公司发出催款函,并声明借款到期后月利率变更为2%。腾飞公司收函后未回复,也未偿还借款及利息。

  仲裁结果:裁决腾飞公司偿还李先生借款本金500万元,按照月利率0.8%支付自借款日至实际给付日的利息。本案中双方当事人未约定0.8%是年利率还是月利率,但从交易习惯上看,0.8%为年利率利息过低,为月利率更符合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同时,还款期限到期后的利率变更需要双方一致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