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男安GPS跟踪豪车欲绑架被捕

16.12.2015  15:24

  记者昨天从朝阳检察院获悉,涉嫌利用GPS跟踪器预谋实施绑架豪车车主,两名犯罪嫌疑人被以绑架罪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赵某交代,他是看警匪片后获得“灵感”,觉得绑架来钱快,便想效仿影片中的手段捞笔大钱。

  案情

  因准备不周更换目标

  今年10月底,家住朝阳区的李梅(化名)在驾驶宾利出行时,注意到一辆灰色捷达车总尾随其后。联想起近十余天一直有一辆同款轿车停放在小区门口,她心里觉得很不对劲。李梅的丈夫在对宾利检查时发现了GPS跟踪器,并通过查监控录像确认了跟踪者系两名男子。10月30日上午,李梅按照之前和丈夫的计划驾车外出。很快,那辆灰色捷达车又跟了上来,李梅的丈夫和同事驾车尾随其后。李梅将捷达车引到霄云路,她的丈夫指挥员工驾车追尾捷达,将其逼停后报警。事后李梅表示,最初发现时以为充其量就是想砸车偷东西,没想到在捷达里发现了手铐、藏尸袋等作案工具,夫妻俩这才意识到遇到了绑匪。(本报11月15日报道)

  经讯问,犯罪嫌疑人赵某交代,去年春节他在电视上看警匪片,觉得绑架来钱快,便想效仿影片中的手段挣笔大钱。随后,赵某联络好友钱某并决定共同实施绑架,勒索钱财。

  记者从朝阳区检察院了解到,去年9月底,赵某和钱某曾在陕西省榆林市府谷县发现被害人李某驾驶一豪华汽车,便将其作为绑架对象,并将GPS跟踪器安装在该车上。一个月后,两人尾随该车至北京市朝阳区,后因未准备周全而放弃实施绑架。

  被事主发现当场落网

  在跟踪李某的过程中,两人发现李某所在小区属于高档社区,有多辆豪车出入,两人遂又在该小区内寻觅绑架对象。观察多日后,两人决定对李梅实施绑架。今年10月底,赵某、钱某将GPS跟踪器安装在李梅驾驶的汽车上,跟踪并寻找机会实施绑架。今年10月30日,赵某与钱某驾驶捷达汽车在跟踪时被对方察觉,后被警方当场抓获。民警现场在两名嫌疑人的车内起获了锤子、铲子、斧头、匕首、手铐、脚镣、手套等作案工具。两人供称,他们已经编写好向受害人家属索要钱财时的台词,并绘制路线图以逃避检查站的检查。

  检察官介绍,绑架行为是《刑法》所规制的严重犯罪行为,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检察官提示,市民在遇到危险或者发现可疑人员时要及时报警,注意保护自身人身财产安全,与公安机关形成打击犯罪的社会合力,共同维护良好的治安环境。

  说法

  有四种判决可能

  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陈永生表示,该案中犯罪嫌疑人虽然没有实施绑架,但已经做好了犯罪的准备,两人的行为已经构成绑架罪的犯罪预备,可以按照绑架罪定罪。犯罪预备,是指做实施犯罪前的准备工作,如预备犯罪工具、创造犯罪条件等。陈永生表示,因为嫌疑人毕竟还没有实施绑架,符合从宽处罚的条件,法官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同样,如果法官基于某种因素的考虑也可以不从宽处罚,“也就是说,这个案子到了法院阶段,有4种判决的可能”。

  陈永生解释,法律上规定犯罪有4种形式,犯罪既遂、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在司法上,应当坚持罪刑法定原则,应当以“犯罪构成要件要素齐备说”作为认定犯罪既遂的标准。而犯罪未遂是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客观原因而导致犯罪未得逞。比方说某人实施盗窃,但突然听到传来脚步声,于是不得不停止盗窃,这种情况就属于犯罪未遂。犯罪中止是指犯罪分子在实施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的行为。

  京华时报记者张思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