邻居如不还狗 得赔七千元精神损失费

02.06.2016  20:40

  走失的爱犬被邻居牵走且拒绝归还,年逾六旬的李老太为此寝食难安,感觉“就像没了亲人”。李家起诉邻居索赔“精神损失费”,获得法庭支持。

  大约5年前,李老太养了一条金毛犬取名“欢欢”,几年下来,与其结下了深厚的感情。前不久,李老太外出遛狗时邂逅了一位多年未见的朋友,两人聊了很久,分开时才发现解开狗链独自在一边玩耍的“欢欢”不见了。老人四处寻找了数日,却始终没有音信。无奈之下,李老太报警并调取了附近的监控录像,发现狗是被邻院的杜某牵走的。李老太多次上门讨要,对方总是以各种借口不还。为此,老人每日寝食难安,最终将杜某告上法庭,要求对方还狗,并索要“精神损失费”10000元。

  香坊区人民法院审理此案后,一审判决杜某立即将狗返还给李某,如其不能还狗,则需赔偿李某经济损失1000元及精神损失费7000元。

  法官认为,李某是狗的主人,杜某应该返还。如不能返还,则应根据其价值赔偿李某,该犬市场价值约为1000元,所以杜某应据此赔偿李某。同时,因该犬的丢失确实让李某在精神及情感上遭受痛苦,李某主张赔偿精神损失费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由于李某的疏忽导致该犬丢失,其自身负有一定的责任,所以精神损失费应定为7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