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市俩月处罚184起违规养犬 中央大街江边等禁止遛犬

16.07.2018  09:58
哈市俩月处罚184起违规养犬 中央大街江边等禁止遛犬 - 新浪黑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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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新晚报

  中央大街、防洪纪念塔广场以及江边公园规定是禁止携带犬只进入和遛犬的,但随着盛夏的到来,个别市民为了消夏遛弯儿便带着爱犬来到了这些人员聚集的公共区域,有的甚至不栓狗绳,违规遛犬行为容易发生犬只扰民或伤人事件。对此,哈尔滨市公安局治安支队犬类管理大队将每天采取不间断地往返巡逻并延长出勤时间,严厉取缔违规遛犬行为。

  14 日晚上,新晚报记者跟随犬类管理大队民警走上街头开展集中整治行动,在 19 时到 21 时两个小时里,从中央大街到防洪纪念塔,从斯大林公园、九站公园再到友谊西路音乐主题公园,沿途发现了一些存在违规遛犬行为的市民,对于违规情节较轻微、认识并及时纠正错误的养犬人,民警给予了警告处罚,但对在人员密集的公共区域违规遛放的中型犬,以及违规从事犬只销售活动都依法采取的强制没收或留检措施。

  19 时许,在中央大街与西十四道街附近,民警检查发现有一男子在严禁遛犬的区域内,在遛一只大金毛,民警立即上前依法取缔。经检测,这只金毛的身上有办理的犬证,属于准养犬只。民警对男子依法开具了犬只留检告知书,并将金毛带上了警车将送去犬只留检所。

  据民警介绍,中央大街步行街严禁携带犬只进入,这只金毛将被临时留检,因存在违规遛犬行为,金毛的主人将受到相应的处罚,并在这只金毛的系统信息里扣上一分,如果扣满三分还将依法吊销养犬登记证,希望违规遛犬的市民吸取教训,今后能规范自己的遛犬行为。

  19 时 30 分许,在中央大街与友谊路交口百盛购物中心附近,一女子在路边摆摊向游人销售犬只,民警上前依法没收了这 3 只萨摩串,并由联合执法中的城管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收缴了占道售犬设施。在现场,民警还向该女子宣讲,根据《哈尔滨市养犬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禁止从事经营性犬只养殖活动,以及在居民生活区内开设犬只销售、展览、表演等场所;交易犬只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专门交易场所进行,不得流动售犬或者占道售犬;且从事犬只销售、培训、展览、表演等经营活动,应依法办理相关许可、登记、证明,并向经营场所地的区、县(市)公安机关备案。

  整治行动中,民警还在上述区域依法留检了一只巴吉度,也是因为违规遛犬。随后,记者随民警又来到友谊西路,沿着江边的音乐主题公园走,民警先后取缔了几个遛犬不栓绳的行为,给遛犬的人给予警告和教育。

  据犬类管理大队大队长尤龙介绍,为规范文明养犬行为,自 5 月 18 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依法文明养犬集中整治以来,截至目前,在将近两个月的时间里,已经依法处罚了 184 起违规养犬行为,留检 46 只犬只,没收了 20 余只,办理犬证 2 万多个。下一步,警方还将加大查处力度,对中央大街、防洪纪念塔广场、人民广场、斯大林公园、九站公园等严禁遛犬的区域开展不间断的治理。

  今后,警方还将继续对违规遛犬的行为进行严厉取缔,对在严禁遛犬的区域内发现的遛犬行为,将依法依规予以查处,属 “ 禁养犬 ” 的强制没收,准养犬只违规遛犬的采取临时留检,同时,对遛犬过程中不栓狗绳的也予以取缔、警告。

  根据《哈尔滨市养犬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部分区域禁止携犬进入,禁止携犬进入的具体区域包括: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办公区;学校教学区、食宿区,学前教育机构,医院,少年儿童聚集、活动的场所;影剧院、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体育场馆等公众文化娱乐场所;宾馆、饭店、商店;候车(船、机)厅等公共场所,但符合有关规定的除外;中央大街等步行街、休闲体育广场、绿化地带和公园。

   ——警方提示——

   如何做到文明、规范的遛犬?

  养犬人遛犬时必须做到:

  犬只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牵领或者携带,为犬只挂犬牌;

  用犬绳牵领犬只,犬绳长度不得超过 2 米;

  在公共楼道、电梯及其他拥挤场合为犬只戴嘴套或者怀抱;

  不得携犬与他人争道抢行,主动避让行人尤其是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

  有效制止犬只追咬行人、持续吠叫或者在人员聚集处追逐嬉闹;

  及时清理犬只的排泄物;

  不得乘坐公共汽车、电车、轮渡等公共交通工具,乘坐出租汽车的,应当征得驾驶人员同意。

  另外,遛犬时应避开行人出入高峰期,在居民楼前后遛犬。

  市民遇到违规遛犬、养犬扰民的情况,可以向辖区派出所举报,或者拨打 110 指挥中心电话。